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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是什么
1、法律主觀:立案 登記制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了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并出具書面憑證。
2、法律主觀:根據相關法律,關于 立案 登記制實施細則如下 立案登記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3、法律主觀: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
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制度
1、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定如下: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2、法律主觀: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制度 證人應該具有證人資格,即哪些人能夠作為證人,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從證人本身性質來看,一個人能否作證人,只需考慮其是否了解案件事實。
3、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4、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5、民事訴訟法證人作證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事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只要知道案件情況的,就可以作為證人。
論述民事訴訟的證人出庭制度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2、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定如下: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4、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72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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