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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被告有疑義這起訴書被告能不接嗎
1、法院已經立案,被告有疑義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反駁訴訟請求,如果被告不接受起訴,就散失了陳述和辯解的機會,法院仍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訴。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可以拒簽,但是法院會采取留置送達(找了兩個見證人或者拍照后,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找不到當事人)、郵寄送達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不管當事人是否拒簽,只要法院采取以上方式送達后,法律文書就生效,所以當事人拒簽的意義不大。
3、只要的起訴內容程序是合法的,法院會按照法律的程序通知對方,如果對方對于法院的傳票置知不理,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視為被告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會根據情況作出缺席審判。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審理。法院會結合原告的陳述及舉示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裁判。
4、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留置送達。被告不接起訴書,法院送達起訴書、傳票等,對方不接收的話,可由其所在村委會或者居委會接收,其親屬代收,還可適用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實在找不到人了,可適用公告送達,即由法院在報紙上公告即視為送達。以上方式送達之后,被告不來開庭,法院是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法律分析:第二審程序通常是由當事人提出上訴而引發的。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被上訴人。通過這一時間點,可以推算出對方是否提起上訴,或者可以向承辦法官進行咨詢。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不是在同一天收到判決書。如果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他們有15天的答辯期。
2、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立案: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移交的材料和卷宗,符合條件則予以立案。
3、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立案:當事人對于一審的判決不服,可以在裁定的時間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移交送來的材料急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4、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原告需要質疑第三人證據嗎
1、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如果是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想要對自己的請求進行主張,那么他就必須要對自己的請求提出證明,當然他提出證據之后,另一方當事人,它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證據來質疑他證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從而使這個案件進展得更加明朗。
2、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第三,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3、法律主觀:可以作為 證據 。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原告可能需要對第三人單獨提起訴訟;原告可能承擔因未追加第三人而產生的訴訟風險;原告可能會影響對案件事實的全面認定。綜上所述,原告不同意追加第三人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并且在訴訟中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
5、原告通常可以在庭審前或庭審過程中,通過法院指定的方式查看被告提交的證據。這些證據可能包括書面材料、物證、視聽資料等。在查看證據時,原告應當遵守法院的規定,不得損壞或篡改證據。對證據的質證和反駁 原告在查看被告證據后,可以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質疑、要求說明或提供反證。
6、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 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 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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