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事業編制取消的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貼有多少呢?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
- 事業單位違約離職的后果是什么?
- 2022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發幾萬元養老金,是真的嗎?
- 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貼有多少呢?
- 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人員被清退怎么辦?
- 2021江蘇事業單位喪葬費標準?
事業單位違約離職的后果是什么?
會除名處理,并且不可以再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因此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可以除名。
如果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按約定,違反約定而離職的,后果是以后會被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因此,還是要考慮清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022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發幾萬元養老金,是真的嗎?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提問。
樓主你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發了幾萬元的養老金,這是真的嗎?當然有的人他可能會補發這幾萬元的養老金。因為在2014年10月份以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了機關養老保險。所以說從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一直到2024年9月份,這10年期間都被稱之為是中人過渡期。在中過渡期內,都可以獲得相應的過渡性的補償養老金,那么有些人他就會一次性甚至會補發幾萬塊錢。
當然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存在的,因為有的人,他可能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屬于機關事業的編外人員,參保的只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那么這種情況下,就無法獲得過渡性的補償養老金,當然具體補償多少錢取決于你的退休年限,你所對應的退休比例來最終決定。但一般情況下,作為機關事業單位中人都可以獲得這部分的補償待遇。只是有些人相對補償的水平比較高一些,而有些人相對補償的比例比較低一些,僅此而已。
所以說,當我們能夠享受到這幾萬元的補償,實際上是很正常的。而且有些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正常的辦理退休完成以后,他選擇一次性提取自己的職業年金。通常情況下,也能夠享受到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的待遇。或者說一次性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都有可能達到這樣的一筆收入。那么獲得幾十萬元的待遇水平,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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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貼有多少呢?
你好,首先要糾正你的一個誤區,不是只有公職人員死亡后才有撫恤金等補貼,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是繳納了社會保險的公民死亡后都有相應的補貼。
當然,公務員、事業編、企業職工的補貼標準會有明顯的不同。另外,死亡方式不同,補貼標準也不同,因工死亡的補貼標準明顯高于病故或非因工死亡。
第一,介紹一下公務員病故后的補貼標準。公務員(參公人員)病故后,撫恤金的標準是全國統一的,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例如,一位在職正科級干部在2021年病故,他的職務工資是1260元,級別工資是2447元,202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3834元,那么,他的遺屬能拿到的一次性撫恤金是43834×2+(1260+2447)×40=235948元。
不過,公務員病故后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標準是由各地自行制定的,各地存在較大的差異。
例如,浙江省的喪葬補助金標準是4000元,江蘇省的喪葬補助金標準是6000元;又比如,浙江省的遺屬補助標準是每人每月1335元。
第二,介紹一下事業編病故后的補貼標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后,撫恤金的標準也是全國統一的,是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例如,一位在職的管理崗位7級職員病故,他的崗位工資是2070元,薪級工資是1700元,那么,他的遺屬能拿到的一次性撫恤金是(2070+1700)×20=75400。
同時,事業編病故后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標準是由各地自行制定的,一般和當地的公務員相同。
例如,浙江省事業編的喪葬補助金標準也是4000元,遺屬補助標準也是每人每月1335元。
第三,介紹一下企業職工病故后的補貼標準。和公務員、事業編不同,企業職工病故后的撫恤金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而是由地方自行制定,不同地區的差異會很大。
(一)以貴州為例:
1、退休人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職人員,撫恤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0倍,喪葬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例如,一位企業職工在2020年去世,2019年貴州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2642元,城鎮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元,那么,撫恤金為2642×20=52840元,喪葬補助金為2867×2=5734元。
2、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在職人員,撫恤金標準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標準×20×本人繳費年限÷15,低于14000的按14000執行;喪葬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本人繳費年限÷15,低于2400的按2400執行。
下面進行舉例說明,假如一位在職企業職工在2020年病故,而2019年貴州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642元,那么:
例如,一位企業職工在2020年去世,繳費年限只有5年,撫恤金金額就是2642×20×5÷15=17613元。喪葬補助金計算為2867×2×5÷15=1911,低于2400,按2400發放。
3、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配偶560元/月、其他供養直系親屬530元/月。
(二)以浙江為例:
1、喪葬補助金標準和公務員、事業編一樣,也是4000元。
2、撫恤金標準按死亡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確定,不滿1年的為2000元;1年至15年的統一為10000元;超過15年的,在發給10000元的基礎上,每滿1年增發1000元,最多增發15000元。
3、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185元,略低于公務員。
第四,介紹一下公務員因公犧牲的補貼標準。公務員(參公人員)因公犧牲的撫恤金標準也是全國統一的,遠遠高于病故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同樣是上面的例子,職務工資是1260元,級別工資是2447元,202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3834元,那么,遺屬能拿到的一次性撫恤金是43834×20+(1260+2447)×40=1024960元。
第五,介紹一下事業編因公犧牲的補貼標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撫恤金標準也是全國統一的,是病故的2倍,即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同樣是上面的例子,崗位工資是2070元,薪級工資是1700元,那么,遺屬能拿到的一次性撫恤金是(2070+1700)×40=150800。
第六,介紹一下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后的補貼標準。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后的補貼走工傷保險基金的途徑:
1、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全國統一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例如,2021年因工死亡,可以拿到43834×20=876680元,略低于公務員,高于事業編。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例如,浙江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960元,可以拿到35761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遺屬補貼)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綜上所述,除了因工死亡走工傷保險途徑外,大部分情況都是走養老保險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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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人員被清退怎么辦?
不管是黨政機關改革,還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國家歷次啟動機構改革都有一個大的原則,改革必須保證干部隊伍的穩定,不能因為改革增加新的社會矛盾。因而在改革中,歷來采用的做法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即單位改革后,原有在編人員不管是保留編制還是剝離身份,原則上都要保留崗位和待遇不變,在下一步調整、退休中過渡消化,新進入人員則全部按照新的三定方案來定崗定薪。
這是機構改革的基本要求。有這個要求意味著,原來在機關事業單位有編制的人員,不管機構怎么改,一般都不會有下崗失業的擔心,即便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企也不例外。換言之,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在編人員是不可能被清退的。題主所說的情況不可能發生,除非你原來不是在編人員,而是臨時聘用人員,單位改革后沒有崗位需要才有可能被納入清理范疇,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提起自收自支事業編,很多人立馬就會想到要取消事業編制改企業人員,這是一種誤區。關于事業單位的自收自支事業編人員,有幾點要解釋一下:
第一,不是所有自收自支人員都要取消事業編制。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并不全部都在自收自支行政的事業單位,在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中,很多也有自收自支性質的編制。在這些單位的自收自支人員,在改革中會隨單位職能劃轉分流安置,并不會像外界傳說的那樣會剝離事業編制變為企業人員。不過自收自支編制的核減是大勢所趨,在這些單位的自收自支人員雖然編制和身份不變,但最后隨著人員的調離和退休,編制會逐步核銷,直至全部退出歷史舞臺。
第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企后原則上不可能清退原有在編人員。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目前已經確認要改企的是自收自支性質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這部分事業單位的改革將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全。改革后,原有的在編人員將全部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身份變為合同制管理人員,工資待遇和單位經營效益掛鉤,不再執行事業單位標準。改革后,為了輕裝上陣,單位會出臺一些過渡性政策,比如允許工齡滿30年獲工齡滿2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人提前退休,允許部分人員在自愿的基礎上適當買斷工齡,并清退部分臨時聘用人員,消化部分冗余人員,減員增效,但絕對不可能直接清退原有在編人員,卸磨殺驢,這不符合改革的初衷,也是政策不允許的。事業單位改企后,也是國企而不是私企,其員工仍然屬于體制內,不是想清理就能清理的。
2021江蘇事業單位喪葬費標準?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關于事業編制取消的補償標準,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貼有多少呢?的介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