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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發量刑指導意見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_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img]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能對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嗎
并沒有法律規定禁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見,但是整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中也沒有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這個權利,因此,在訴訟實踐中原告人可以說,但法官有可能會制止,而且即使說了,法官也未必會認真去考慮,在判決書也不會進行分析說明是否采納原告人的定罪量刑意見。
量刑辯護意見怎么寫
1、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接受辯護任務后,應認真查閱案卷,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向有關人員調查情況,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把一切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最后寫成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說理透徹、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具有說服力的辯護詞。這樣的辯護詞,有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辯護人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證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而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詞,主要是揭露犯罪社會危害性,闡明提起公訴、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審判的理由。因此,雙方發言往往針鋒相對,各執一端。這樣,就可以把問題和矛盾充分揭露出來,使人民法院聽到正反兩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偏聽則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觀地查清案情,判明真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定罪量刑。毫無疑問,這會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減少冤假錯案。 3、辯護詞沒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況下由三部分組成,即序言、理由和結論。在這三部分之外,標題寫明“辯護詞”或“關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辯護詞。”在序言之前,臺頭寫明稱呼,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怎樣稱呼,根據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 *** 、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在法院起多大作用!
1、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開性。
我國現行的庭審程序雖然以對抗為特征,但這種對抗主要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種犯罪這一問題展開。然而資料表明,檢察院所起訴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決的占99%以上,其中被告人認罪的也占絕大多數,故就絕大多數案件來說,庭審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但恰恰對這最主要的量刑問題,目前庭審的透明度很低,與量刑結果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各方對量刑決策過程參與度不高,既難以向法院提出各自掌握的量刑事實和情節,并由此展開辯論,又難以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見,以至有的學者認為現行量刑裁判是“暗箱操作”,有的學者則認為“我國法院的量刑過程其實是通過一種‘辦公室作業’的行政決策方式來完成的。
與量刑結局有著密切關聯的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則被排除在量刑的決策過程之外,而量刑建議的開展則有利于使量刑程序訴訟化,它使控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原來的定罪拓展到了量刑,這不僅使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及其理由“說在明處”,而且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發表量刑意見開拓了空間—因為根據控辯對等原則,庭審程序既然給控方發表量刑建議提供機會,就不能不給辯方就量刑問題作辯解和發表意見提供機會;而被害人作為犯罪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和訴訟當事人,如果他想在庭上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同樣應當給他提供機會。
這樣,量刑程序就一改原先的“暗箱操作”狀況和“行政決策”方式,公開性大大增強。
2、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正性。
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程序公正和量刑實體公正。
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正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量刑程序公開性的增強,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由原先“被排除在量刑的決策過程之外”進到了過程之內,這無疑有利于量刑的程序公正。
量刑的實體公正來源于法院對量刑事實的客觀、全面、準確的了解,來源于對訴訟各方意見的兼聽。量刑建議使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參與量刑決策過程,從不同角度為法院提供充分的與量刑有關的事實、意見及理由,這無疑有利于法院客觀、全面、準確地了解量刑事實和訴訟各方意見,從而實現量刑的實體公正。
3、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這除了前述的量刑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必然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外,還因為與量刑結局有利害關系的各方親身參與了量刑的程序,親身經歷了量刑裁判產生的過程,這自然有利于他們減少對量刑的不可捉摸感和懷疑;
因為訴訟各方都聽取了相對方提供的事實證據和量刑意見及理由,這自然有利于公訴人全面準確地把握量刑的事實和情節,有利于被告人深化對自己罪行對國家、社會和被害人所造成危害的認識,有利于有過錯的被害人深化對自己過錯的認識,從而促使他們換位思考,消減己方原來的片面認識,增進對法院正確判決的認同;
因為量刑建議促使法院在判決中加強量刑說理,這不僅有利于增強量刑裁判的說服力,而且有利于擠壓極少數法官利用量刑自由裁量權進行權力尋租的空間。
而上述量刑公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提高,自然有利于提高量刑裁判的質量和效果,減少檢察院和被告人對量刑裁判的抗訴和上訴,從而節省司法成本,并促進審判權威的進一步樹立。
拓展資料:
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基于刑罰請求權之司法請求權,是公訴權之下位權能。
合憲性與合法性、法之發展、 *** 之人權保障以及現代刑事訴訟原理是量刑建議權之理論基礎。
量刑建議權之本體價值是實現刑事訴訟價值目標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
量刑建議權之目的價值是追求訴訟經濟與司法效率。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
公訴人如何提出量刑建議
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檢察機關加大了實施公訴改革的力度,并在尋求一種有利于使公訴工作同審判工作聯系更加緊密的工作機制,以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職能,在這一背景下,公訴人量刑建議制應運而生。筆者贊同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的做法,并對實踐中這一制度實行的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總體上看,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都是公訴的題中之義,是公訴的目的。檢察機關審判監督權除了糾正錯誤的定罪判決外,還包括糾正錯誤的量刑判決。過去出庭支持公訴只注重定罪,忽略對量刑的考量,對量刑的監督只能放到二審或再審程序中,人為分割了一審出庭支持公訴和二審、再審審判監督之間的密切聯系,也影響了訴訟效率,浪費了司法資源。應該明確,監督人民法院正確定罪和量刑同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檢察官在二審、再審程序中的權力,也是在一審出庭支持公訴中的權力。檢察官在一審中開展量刑建議工作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二、有利于對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刑罰進行約束,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量刑建議使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工作前置。檢察機關作為控方表明對量刑的基本態度,既增強了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檢察機關對案件是否繼續進行審判監督(抗訴)的基本尺度,客觀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刑罰。三、有利于提高公訴人的威信,促使被告人認罪服法。量刑建議是公訴人代表檢察機關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和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其中包括對被告人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的基本評價),依照法律和國家的刑事政策,就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向法庭提出建議。雖然最后判決由法院依法作出,但量刑建議對法官量刑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對被告人也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將促使被告人更加重視檢察機關對犯罪的指控,積極主動地配合檢察機關的訊問和庭審調查工作。四、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量刑建議表明了控方對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基本態度,這勢必引起辯方的答辯,由此形成控辯雙方就量刑問題的抗辯,雙方不但可以對是否構成犯罪進行抗辯,而且可以圍繞犯罪情節的輕重展開辯論,從而增加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透明度。事實上,實踐中有相當多的案件控辯雙方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并不持異議,而只是對犯罪情節的輕重產生分歧。通過在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基礎上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進行辯論,能使被告人對判決的公正性給予更充分的理解,這在客觀上將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抗訴、上訴,加快案件的流轉,減少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五、有利于促進公訴人素質的提高。量刑建議是公訴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礎上,對被告人適用刑罰提出的建議。它既對人民法院有一定的約束力,對檢察機關自身也有很強的約束力,量刑建議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檢察機關審判監督權的行使。因此它不但要求公訴人能夠正確指控犯罪,還要求公訴人能夠掌握量刑的基本規律,使量刑建議公正、合理、適當。因此,推行量刑建議將使公訴人面臨新的挑戰,對進一步提高公訴人的素質無疑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對如何實行量刑建議,實踐中做法并不完全一致。筆者在此談一談對量刑建議相關問題的看法。一、量刑建議的階段問題。實踐中分別有在起訴書中表明、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和在公訴意見中提出三種不同做法。筆者認為,起訴書具有相對穩定的特點,一經提起公訴,未經法定程序公訴人無權隨意改動,因此如在起訴書中提出量刑建議,由公訴人在法庭上根據庭審情況再加以修正,超出了公訴人的職權范圍,也顯得不嚴肅。考慮到庭審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復雜情況,尤其是被告人認罪態度的變化,都可能影響量刑,因此,量刑建議以在法庭調查之后,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為宜。但對適用簡易程序公訴人不出庭的案件,可以在起訴書中提出。二、量刑建議的方式。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根據犯罪情節提出從重、從輕、減輕的量刑建議;二是提出具體刑罰,也叫絕對確定量刑建議;三是在案件所適用的法定刑范圍內提出一個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幅度,也叫相對確定量刑建議。筆者認為,第一種做法廣義上也是一種建議,但不能體現量刑建議本質上的要求;第二種做法太絕對化,既不利于法院審判權的行使,也容易造成公訴人庭上的被動;第三種做法既體現了審判監督的要求,也兼顧了公訴、審判的不同職能作用,體現了“建議”的性質,因此這種做法比較可行。當然不排除案件所應適用的刑罰只有一個刑種、一個絕對刑期時,采取絕對刑期量刑建議的做法。三、辯方提出求刑權的問題。既然控方提出量刑建議,必然會引起辯方的答辯,這是檢察機關行使求刑權必然導致的結果,量刑建議也正是為了引發法庭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公開論辯,增加量刑的透明度,因此辯論應是量刑建議程序的題中之義,應該允許。但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并不是對所有的案件都實行量刑建議,有些特殊案件或者拿不準的案件,只是從總體上就量刑情節闡明意見,而不發表具體的量刑意見,但這時并不排除辯護方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對此應如何處理?首先應該肯定,辯護方首先提出量刑建議在法律上也并沒有什么障礙。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作無罪、罪輕辯解是行使其辯護的權利。辯護人的職責也是依法對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意見。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公訴人應該根據事實和法律就辯護方的量刑建議提出自己的看法,否則將會失去主動性,影響公訴效果。四、對附加刑是否應提出量刑建議的問題。附加刑有“并處”、“單處”和“可以判處”的不同形式,對“并處”和“單處”的附加刑,依法即應判處。對“可以判處”的附加刑以及對附加刑的具體處罰幅度(如罰金的數額等)是否可以提出建議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原則上以不進行量刑建議為宜。這主要考慮到附加刑幅度的確定除了依據基本犯罪情節外,往往還要考慮到其他一些因素,而且法院還可以根據案件的一些具體情況考慮酌情減免,因此,由法院在審判階段綜合裁量更為妥當。公訴人只要對主刑提出量刑建議即可。此外,實踐中還涉及到對數罪如何提出量刑建議的問題。筆者認為,對判決宣告以前犯有不同種類數罪的案件,公訴人可以在公訴意見中分別對各罪發表量刑意見,由于刑法總則已經確定了數罪并罰的基本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公訴人如對數罪并罰再確定一個小于該量刑幅度的并罰建議,容易使量刑建議復雜化,因此筆者認為,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期以由法院綜合裁量為宜。
求一份量刑建議書
1.被告人吳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2.被告人吳國,2006年曾因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3.被告人吳國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
4.被告人吳國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5.被害人要求對被告人吳國從輕處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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