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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與工傷事故怎么區別(人身損害和工傷競合)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9日 02:58:00600

人身損害與工傷事故怎么區別(人身損害和工傷競合)

今天給各位分享人身損害和工傷競合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人身損害與工傷事故怎么區別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

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否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各地做法不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傷者的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傷者既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又有權向肇事司機主張侵權賠償。“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楊文偉人身損害賠償案“裁判摘要”)

本案中,對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可以雙重賠償已經說明,現在關鍵是上述案例中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如何理解!本律師認為上述案例中的肇事司機應該認定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因為法條的“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是相對于受害人的工作和傷害場合、實施傷害對象而言!其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受害人在外出工作遇到意外傷害時享有的利益,并沒有如果是本單位職工在外對本單位職工傷害免責的意思。

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師認為:你朋友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得兩份。在獲得工傷待遇一案中已無需贅述,至于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中公司承擔責任是基于肇事司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其依法應該承擔的責任,和你的朋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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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競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可見,工傷保險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競合時,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排斥兩項請求權同時提出的情形。

案例

李某是樂安縣**公司的一位老職工,2008年2月13日15時,因雪災李某根據縣供電公司工作安排急需前往某鄉鎮進行電力搶修,于是自駕摩托車后載同事張某一同前往,行至增田鎮農貿市場路段時與劉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傷,先后二次住院共計70天,用去醫療費28056.12元。李某受傷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勢為八級殘疾。李某多次找縣供電公司要求按工傷進行賠償,但縣供電公司以李某已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拒絕賠償。為此,李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因此李某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縣供電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李某醫療等費用72756.12元。

困境

關于此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因工受傷是事實,但也是因交通事故受的傷,本案存在二種法律關系,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李某應該先按交通事故法律關系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進行工傷保險賠償。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李某可以并行行使。即李某可以兼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和工傷保險賠償金。在本案中,李某屬于工傷,縣供電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李某醫療等費用。

可見,在工傷保險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競合時,在進行相應法律適用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難題:第一,從程序層面方面而言,受害人能否同時選擇兩種不同賠償請求權的訴訟,即在選擇其中一種賠償請求按的訴訟后,能否再選擇另一種請求權再行訴訟?法院能否受理第二個訴訟,或是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而不予受理。第二,從實體層面而言,受害人選擇兩種賠償請求權訴訟時,在實體上能否支持其基于兩種請求權的合理賠償項目,即能否同時獲得雙份賠償?其相應的訴訟請求是得以全部獲得支持還是其僅得在前一訴訟未提起訴訟或者未被全額賠償的范圍內獲得支持?

小結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

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確認該法律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于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其次,基于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從法理來講,人身損害應可以獲得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在獲得保險金后,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雖然工傷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但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其實是支持人身損害獲得雙倍賠償的。這是因為人身損害區別于財產損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是不能用經濟利益衡量的,金錢上的給付僅僅是對傷者或其家屬物質上和精神的一種補償,而財產損害卻正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確定的,為此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后享有追償權,而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不享有追償權,傷者同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同理,傷者可以基于工傷保險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獲得雙倍賠償。

結合現實生活中實際發生的案例,比如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雖然勞動者獲得了其所在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并不因此而減免交通肇事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交通肇事者作為事故的侵權行為人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不得因勞動者已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權再向侵權人要求侵權賠償。實際侵權人也不得因被害人在單位獲取了工傷保險賠償而減少或者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已獲得勞動者作為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獲得雙重賠償,但明確的是雙重賠償不一定是賠償額的簡單相等。

工傷和人身損害競合時如何賠償

工傷和人身損害競合時除醫藥費等競合的部分,其余的賠償都可以同時享受。比如工傷待遇里面的停工留薪和人身損害賠償里面的誤工費等費用。所以可以先申請工傷,之后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與人身損害競合的處理規定

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3、適用法律不同。4、處理機構不同。5、其他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工傷和人身損害競合賠償是怎樣的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但其中比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是不能獲得雙重賠償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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