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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言,采信,不采信,誰說了算?有什么依據?
1、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法律分析:證據采信,就是法院在已經提供的一系列證據中認定、采用具有證明力和可信度的證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
3、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4、法律主觀:沒有被法官所采信的證據或證據材料不是證據。證據除了要求是法定的八種之外,還要求滿足、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沒有被法官所采信的證據或證據材料不符合法律對證據的要求,因此不是證據。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刑事訴訟中關于言詞證據的規定
1、刑事證據中的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刑事訴訟言詞證據的質證,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三種言詞證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定的主體陳述。第各自的內容范圍。第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員陳述。如被告人敲詐被害人的電話錄音刑事訴訟言詞證據的質證,這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員的陳述。
2、法律分析:言詞證據不能定罪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3、收集言詞證據主要采取對人詢問的方法。審查言詞證據,應當考慮到提供言詞證據者的各種因素。以書面文字方式提供言詞證據或對言詞所做的筆錄,是言詞證據的一種表現方式和對言詞證據的固定方法。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刑事證人證言的效力怎樣的?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作為我國法定證據之一,具有證明力,但是證人證言必須經過當庭質證后,它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證人只要不對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對案件進行客觀的陳述,并且對方在法庭上沒有證據證明證言是假的,則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對方有證據證明證言存在問題或證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則證人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證人證言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證屬實的,該證人證言具有法律效力,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綜上所述,證人證言在刑事訴訟中的效力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經過嚴格而公正的法庭質證過程。這一過程旨在確保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為法庭的判決提供堅實的基礎。通過質證,法庭能夠更為客觀地審視證言,從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因此,證人證言作為我國法定證據之一,具有證明力,但是證人證言必須經過當庭質證后,它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對證人證言如何認證 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 證人證言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
言詞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常識常理常情原則: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都要通過常識、常理、常情來判斷,是否符合常人邏輯思維和行為習慣,如果違反常識、常理或常情,陳述、證言、口供就值得推敲。如被告人為逃避罪責,通常辯解無罪或罪輕,而如果被告人主動交代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就需要審慎。
一)常識常理常情原則。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都要通過常識、常理、常情來判斷,是否符合常人邏輯思維和行為習慣,如果違反常識、常理或常情,陳述、證言、口供就值得推敲;(二)最大公約數原則;(三)有利被告人原則;(四)兩個基本原則。
首先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審查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該言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沒有證據資格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確認證據具有證據資格后,再對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認定言詞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決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
法律分析:言詞證據規則包括: (一)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二)所謂直接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
是否存在重復性供述的問題,遭受非法方法訊問后獲取的后續供述可能不被采納。1 取證過程是否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綜上所述,言詞證據的審查需要從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兩個維度出發,結合多個具體切入點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與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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