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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正文
- 2、醉駕取保候審后怎么處理?
- 3、如何撤銷刑事案件
- 4、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正文應寫明哪些內容
- 5、一般第一次退偵會因為什么
- 6、經偵大隊權力有多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正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為加強和規范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保障刑事偵查權的正確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是確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和違法立案,依法、及時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為強化刑事立案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的試行規定。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偵查權的合理行使,維護公民權益和社會穩定。
為積極響應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號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手制定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最新規定,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這一文件的出臺旨在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和有效性。
醉駕取保候審后怎么處理?
酒駕取保候審期結束后的處理建議如下:若案件仍未完結,取保候審將被終止,改為監視居住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若案件輕微且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以定罪,則應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之后,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和審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后,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不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會起訴到法院。
酒駕取保候審以后刑事訴訟程序會繼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監督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醉駕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需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如不得離開指定的居住地、不得接觸受害人或證人、不得干擾案件調查等。同時,案件將進入進一步的調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需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如接受詢問、提供證據等。
如果之前采取的是逮捕的強制措施,后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也要在七天之內履行相關的繼續取保候審手續。
【法律分析】醉駕在交警大隊被取保候審了,接下來很快檢察院就可以審查起訴了,法院受理之后就會安排開庭并判決。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里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打。
如何撤銷刑事案件
1、依據現行法律,若刑事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能夠和解且犯罪行為輕微無需追責,則案件可被撤銷。同時,法律允許部分刑事案件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和解處理,在達成協議后可簽訂和解協議書。
2、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若認定不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可決定撤銷案件。 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應在撤銷案件的同時立即釋放,并發放釋放證明,同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報檢察院做不起訴處理;檢察院階段與法院階段程序差不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院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可以作出無罪判決;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沒有權力撤案。
4、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需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并撰寫撤銷案件報告;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符合撤案條件的,可自行決定撤銷案件,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若已被逮捕,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5、法律主觀:刑事撤案的方式如下: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做不起訴處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做不起訴處理。審判階段,法院可以作出無罪判決。刑事自訴案件,原告撤回起訴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正文應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得知,提請批準逮捕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寫標題、編號、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其簡歷、過渡性文字,正文寫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事實及逮捕的法律依據,尾部寫致送機關名稱、發文日期,由公安局長蓋章,并在年月日上加蓋公安局公章。
提請批準逮捕的目的和基本情況:在逮捕書的開頭,應明確表明逮捕的目的和基本情況,包括被逮捕人的身份、涉嫌犯罪的事實、犯罪行為的時、地、人等具體情節。
提請批準逮捕書在正文開始處應包括一個明確的標題,如“提請批準逮捕書”。開頭應簡要說明被申請逮捕的嫌疑人的身份和案件的基本情況。當事人信息:接下來應詳細列出被申請逮捕的嫌疑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此外,還需提供涉案單位或組織的相關信息。
標題:居中寫明提請批準逮捕書第一部分:首部 寫明標題、編號、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政治面貌等)和違法犯罪經歷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
一般第一次退偵會因為什么
檢察院在兩次退偵后會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次退偵是因為證據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檢察院按規定退回案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偵查機關無法補充更多證據,可以選擇撤案。 第二次退偵后,檢察機關必須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不能再退回偵查機關。
法律分析:從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退證通知書以后算是第一次退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一次退偵意味著在檢察院進行審查時發現犯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必須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待調查取證完畢后認定犯罪事實的可以進行批捕或者審查起訴。以下為檢察院退偵的程序:首先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當第一次審查證據不足,依法不滿足提起公訴的標準時,檢察院會依規定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進行額外的偵查工作,這被稱為“退偵”。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法律分析:不會直接放人。退偵之后的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檢察院退偵是認為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至于會不會放人要看檢察院公訴不公訴。 檢察院不公訴,公安機關撤案,就可以放人。
經偵大隊權力有多大
1、經偵大隊刑事訴訟法正文,即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刑事訴訟法正文,是公安機關中專門負責偵查經濟犯罪的機構。其權力范圍主要涵蓋偵查、打擊和預防經濟犯罪。具體來說,經偵大隊的權力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訴訟法正文: 刑事偵查權力刑事訴訟法正文:經偵大隊有權依法對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偵查,包括收集證據、傳喚、詢問涉案人員等。
2、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3、公安經偵大隊主要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公安經偵大隊是公安機關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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