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民事訴訟法破產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民事訴訟法破產程序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企業破產前的訴訟財產保全有效嗎
- 2、破產時未申報債權怎么辦
- 3、審理破產案件規定
- 4、個人破產法律規定
- 5、民事訴訟法破產程序
企業破產前的訴訟財產保全有效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破產前是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的,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法律分析:沒有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這說明已經查封的財產在債務人破產時,都要作為破產財產,由所有債權人統一分配,而不能優先執行給已經采取查封措施的債權人。
法律分析:沒有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破產時未申報債權怎么辦
1、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2、法律主觀:破產重組未申報債權可以補充申報。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算,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3、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與和解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4、放棄債權。根據查詢律法網顯示,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的后果為被視為放棄債權,債權人沒有及時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審理破產案件規定
1、法律分析:最高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若干規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根據該解釋規定,企業破產案件一般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法律分析:破產案件的管轄:地域管轄。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后者為準。
4、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4)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個人破產法律規定
1、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為違法經營,或者由于過度消費而導致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話,就不能適用個人破產制度;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而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了三年規定的條件。
2、法律分析:個人破產法,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3、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由什么確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主觀: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條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這里未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加以“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的限制。
6、法律主觀:申請個人破產需要的條件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民事訴訟法破產程序
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程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成立清算組。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一)成立清算組。
b. 全民所有制企業 的破產還債程序 適用《企業破產法》 的規定。
這里未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加以“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的限制。如債務人不屬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最終不能宣告其破產,債權人申請破產就失去了實際的意義。
關于民事訴訟法破產和民事訴訟法破產程序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