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離職人員補償標準這個問題,臨時工,辭職后有補償么?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國企員工協商離職,補償金該怎樣談?
- 臨時工,辭職后有補償么?
- 和領導吵架后申請辭職,這種情況下員工還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嗎?
- 員工被迫辭職會有哪些補償?
- 被要求離職,工作期間未簽勞動合同未交社保,賠償標準怎么計算?
國企員工協商離職,補償金該怎樣談?
你愿"離職″你可不要錢!不提倡離職買斷!
單位讓你離?強迫不了!
關鍵在你自己!
體制內人和社會人相比:"一個天上一個地獄"里!
除非你"官二代""富二代"想不工作到處瀟灑,那你離吧!
臨時工,辭職后有補償么?
一、你主動提出辭職是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在先的過錯行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就可以隨時立即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辭職(《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次性結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同時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否則,你可以立即撥打電話12333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報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你就應該依法履行提前30天書面告知義務(《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如果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辭退,你同樣可以依法索要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非法辭退你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和領導吵架后申請辭職,這種情況下員工還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嗎?
謝邀!
首先,我感覺是不管是什么原因,工資低,想換份工作,以及和領導吵架等等,這都是辭職的原因。
其次是員工自己提出辭職的,領導沒有脅迫你辭職,這個時候是沒有賠償的。工作上存在沖突都是有的,這也算是工作不順心辭職的。是屬于個人原因。
當然也需要根據當時入職時簽訂的合同,里面是否有相關的敘述。
寫在最后,不管是什么原因,意見向左也好,領導不對也好,都不應該起沖突,憤怒的情況下說出的話,做出的決定都是不理智的。在你事后想想,很有可能會對當時的情緒管理不善后悔。任何時候都要掌控好自己的情緒,別做出讓自己后悔的事。只有掌控好自己的情緒,才能掌控好自己的人生。
員工被迫辭職會有哪些補償?
我們公司就是針對十年以上老員工,想方設法為難你,在工作上找你麻煩刁難你,讓你無法做下去自己辭工,達到不賠償的目的。
被要求離職,工作期間未簽勞動合同未交社保,賠償標準怎么計算?
被要求離職,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未交社保,賠償標準怎么計算?根據你的描述,除夕前一天公司找員工談話,要求多位員工春節后就不用來上班了。對于公司要裁減人員,根據企業的經營發展需要這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現在我們是法治國家,依法治企是時代發展的必然,只要按照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來辦理,企業是可以裁員的,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的。
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你們公司的做法存在多個不合法的地方。
一是程序上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公司是在除夕前通知,要求春節假期后不再來公司上班,這前后只有不到10天時間,所以這個程序上顯然不合法的。
二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公司在使用員工期間,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既是違法勞動合同法,同時也是為違反社保法的。
三是裁員的方式不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們公司的規模不大,如果裁減超過百分之十的員工,這個程序基本上不合法的。
四是賠償的方案不合法。你們公司只賠償半年的社保,這肯定是牛頭不對馬嘴的方案,繼續上班只給800元的工資更是荒唐,因為最低工資不能低于當地 *** 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
由于公司的做法的不是一個人,而是涉及到許多員工,依法 *** 才是硬道理。
根據上面的分析,由于公司違反的地方比較多,而且公司采取的都是一錯再錯的方式,而且老板也是一個典型的法盲人士,講理說法在這個公司可能行不通,被裁員的員工可以選出幾個代表,準備相關的資料,申請勞動仲裁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賠償的標準和內容分為這么幾個方面:
一是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年的二倍工資。
二是社保的補繳。像你在公司工作了將近10個月,要求公司為你補繳10個月的社保和滯納金。因為公司不為你們補繳,今后你自己是無法去補繳的,這個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由于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四是經濟補償的標準。你在公司工作了10個月,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所以需要支付你一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由于你們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不滿12個月,只能按照實際工作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來作為經濟補償的標準。
綜上所述,你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簽勞動合同,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現在被要求離職,公司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等勞動法規,需要按照社保法的規定補繳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好了,關于離職人員補償標準和臨時工,辭職后有補償么?的問題到這里結束啦,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