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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上的抗辯權有哪一些
不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上并沒有規定抗辯權,主要是《民法典》上規定的,分別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證據抗辯:被告可以抗辯稱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原告提供的證據并提供自己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抗辯。訴訟程序抗辯:被告可以抗辯稱原告在訴訟程序上存在違法或不當行為,例如超過訴訟時效、違反起訴狀的形式要求等。
民事 訴訟 上的抗辯權分別有獨立抗辯和從屬抗辯、永久抗辯和一時抗辯、法定抗辯和約定抗辯等等,根據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分類。 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順序履行抗辯權。
一般如何抗辯合同糾紛?
抗辯合同糾紛就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確定管轄法院是否存在異議,也可以確定原告是否適格訴訟主體,起訴案件是否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只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抗辯就可以獲得法院受理。
物業合同糾紛的抗辯情況有:服務質量不到位、房屋質量問題、合同變更、物業服務不到位、造成業主損失等,對于物業合同糾紛的抗辯,可以從上述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具體由法院判決。
上訴或申訴:如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或申訴,尋求進一步的司法救濟。在買賣合同糾紛中,保全證據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環節。以下是幾種有效的證據保全方法:書面記錄,將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確保證據的可查性。
業主對物業費糾紛想要抗辯的話,那么是可以以非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為由抗辯;業主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抗辯;還有以企業服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受到重大損失來進行抗辯。
民事訴訟中,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抗辯有什么不同?
被告的抗辯則是針對原告主張提出的反駁理由。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而被告可能提出從未借過錢或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等抗辯。法律還規定了一些固定類型的抗辯權,包括時效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是被告用來對抗原告主張的理由和手段。
事實抗辯:是指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提出反對意見和理由。例如,原告主張被告欠其一筆款項,被告可以提出該款項已經償還的抗辯。法律抗辯:是指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法律適用提出反對意見和理由。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被告可以提出該侵權行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民事訴訟中,抗辯與反訴之間的區別
1、本質不同 訴訟中的抗辯是指民事訴訟中的被告為防止其受因原告的起訴而產生的對其不利裁判的危險如何區分民事訴訟抗辯,進行的抵銷、吞并或排斥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行為。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民事訴訟中的被告針對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何區分民事訴訟抗辯,主張獨立于本訴請求的新的事實的行為。
2、抗辯與反訴是兩種在法律訴訟中常見的概念如何區分民事訴訟抗辯,它們在性質、法律地位、提起時間、處理方式以及獨立性方面存在顯著區別。抗辯是指在法律訴訟中如何區分民事訴訟抗辯,被告基于某種理由,對于要求其履行一定責任的請求,提出拒絕履行的權利。而反訴則是指在被告作為原告的情況下,提出對方因過錯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3、抗辯與反訴在法律訴訟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但其性質、地位及提起時間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從性質上來說,反訴被定義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與本訴相對立,旨在通過法院的裁決支持被告的主張或抵消原告的請求。
4、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不是一種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無論如何抗辯,都不會產生新的訴訟請求。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而抗辯意見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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