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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辭退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021年長沙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并且不存在違法解除情形的,一般是不需要賠償勞動者。相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是不能毫無理由的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否則就會要求給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是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在合同時間內解除勞動合同,就要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
三年勞動合同和一年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一般來說兩個標準沒什么區別。這個問題有點泛,姑且當作是對同一合同主體來說吧。仔細來看又是有區別。具體看勞動合同內容如何約定,如果有約定從其約定。若無約定則根據勞動者平均工資來確定。事實上在實務操作中還是比較復雜,因為一年的平均工資與三年后的平均工資一般來說是不一樣的,普遍性地,三年后的工資會比一年的高。自然補償標準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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