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事后搶劫罪共犯怎么處理,以及事后搶劫的構成條件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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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共同犯罪問題
1、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故意犯罪,其中分為主犯和從犯,主犯判的多從犯判的少。有的案件可能還會出現脅從犯,脅從犯判的更少。
2、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3、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
事后搶劫罪的犯罪實行行為
在日本、身份犯論者主張實行行為只包括暴力、脅迫,而非身份犯論者主張盜竊行為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即使對身份,從廣義上理解,事后搶劫的實行行為也應該包括前面的盜竊行為。
事后搶劫罪的認定條件是:行為人先前有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行為;事后有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事后搶劫與轉化型搶劫是不一樣的。要構成轉化型搶劫罪需要滿足以下兩個層面的條件: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的犯罪。侵犯財產的犯罪基本上都是數額犯,如盜竊以上、詐騙5000以上構成盜竊罪或者詐騙罪。
行為人先是實行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將財物搶走,應按搶劫定罪。行為人事先身藏兇器,準備進行搶劫,但進入現場后,發現無人看管而將財物偷走,應按盜竊定罪。
暴力、威脅的對象:他人,即不能是財物、不能是行為人自己;但如果并沒有特定的威脅對象時,不應認定為事后搶劫罪。前提行為: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前提:甲單獨盜竊既遂,逃離現場時,乙參與進來幫甲逃避追捕
在甲逃離過程中,知道真相的乙為了使甲逃避抓捕,與甲共同當場對他人實施暴力。因為乙沒有犯盜竊罪,所以乙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甲乙構成盜竊罪,既遂,屬共同犯罪;乙單獨構成搶劫罪,屬于盜竊過程中實施暴力,轉化型搶劫罪。綜合,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搶劫罪。
B 選項正確。③行為人所取得的財物極為低廉時,不應認定為盜竊罪既遂,只能認定為盜竊罪未遂。C 選項正確。④由于甲開車逃離時財物仍然屬于乙占有,甲成立盜竊罪。D 選項正確。
事后搶劫
法律分析:事后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于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理論上,稱為準搶劫罪或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罪的認定條件是:行為人先前有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行為;事后有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事后搶劫與轉化型搶劫是不一樣的。要構成轉化型搶劫罪需要滿足以下兩個層面的條件: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的犯罪。侵犯財產的犯罪基本上都是數額犯,如盜竊以上、詐騙5000以上構成盜竊罪或者詐騙罪。
轉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應該屬于搶劫,《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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