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延長作出決定書的時間,長不得超過30日,并且需要經過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時限,行政機關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并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如果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沒有合理的理由延長作出決定書的時間,可以責令下級行政機關限期作出決定,或者直接作出決定。
實例某市城管部門接到舉報,稱某餐廳存在衛生問題。經過調查核實,確實存在衛生問題。城管部門立案并進行了調查,但由于案情復雜,需要延長作出決定書的時間。經過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延長了20天時間。終,城管部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餐廳進行了罰款并責令整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