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國家在刑事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嗎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第2款是什么意思
- 3、什么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 4、軍隊律師刑事辯護規定
- 5、結合我國法制現狀,論述刑事訴訟“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原則
- 6、基層執法理念有哪些?
國家在刑事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嗎
不能完全這樣說。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地位反映著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表現著公民與 *** 之間地位、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是國家政治體系中的基礎問題。
認為這一規定是較為合理的,一方面照顧到了被害人個人權益與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在基本一致中存在的差異,注重了對被害人正當權益的維護;另一方面又遵循了刑事訴訟的基本規律,未賦予被害人獨立當事人的地位,照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權益,符合刑事訴訟公正的要求。 二是基本否定的觀點。
但實質上其與當事人訴訟地位并不相同。因為檢察院是代表控訴犯罪,行使的是國家的權力,主要維護的是國家利益。而當事人的控訴犯罪,完全是站在個人的角度,維護的是個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第2款是什么意思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和執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是關于 取保候審條件的規定。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屬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決定書應包含被監視居住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以及執行機關的名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與期限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意思分解:1.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適用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什么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法律分析: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又被稱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反對自證其罪、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反對強迫自我歸罪、拒絕自陷于罪等等。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律規定是這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在一個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不被強迫正是這種自由觀念的反映,即在刑事訴訟中,被追訴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供述也可以選擇反抗追訴,強調一種自愿性,是意志自由的一種體現。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重要準則之一,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禁止采用刑訊逼供和非法方法,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在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具體的制度設計包括:被追訴人有權拒絕回答歸罪性提問、不得采用強迫性訊問手段、強迫供述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禁止做出不利評價或推論以及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軍隊律師刑事辯護規定
1、程序辯護的獨立價值同樣也有實務依據,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是,刑事訴訟法修訂規定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是只要請得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也都在偵查階段就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2、軍事法庭能請律師。量刑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確定,建議盡快委托律師處理。律師能綜合考慮到各種有利因素,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甚至爭取緩刑。
3、部隊刑事案件,可以聘請地方律師介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送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前款規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出申請。
結合我國法制現狀,論述刑事訴訟“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原則
因此,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是調整我國公、檢、法三機關關系的準則,也是我國配置偵、控、審三項刑事司法權力的基本方案。這既是我國建國以來刑事司法的經驗總結,也是我國社會現狀和當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
法律分析: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校解析答案: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調整公、檢、法三機關之間關系的一項基本原則。分工負責,就是要求公、檢、法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允許互相代替和超越職權,更不允許任何一個機關獨自包辦。
法律分析:(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補對方,互相監督,分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就這些。
基層執法理念有哪些?
1、基層執法理念如下:堅持客觀公正理念,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司法。堅持質效統一理念,發揮刑事訴訟主導作用。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實現辦案的“三個效果”相統一。基層執法人員的辛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面對他人的不解。
2、公安機關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具體包括: 服務意識和人本關懷: 公安機關要將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利益放在首位,秉持服務意識,尊重、理解和關心每一位公民。在執法過程中,始終保持人本關懷,幫助解決問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公安機關的執法理念應當以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為核心,這不僅是執法行為的指導思想,也是警民關系和諧發展的基石。樹立群眾意識,意味著公安人員需深入基層,了解并服務于群眾,確保執法行為獲得群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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