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人事處罰和民事訴訟審理范圍的關系。人事處罰是指用人單位對員工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的懲罰。民事訴訟審理范圍是指法院可以管轄的民事糾紛范圍。
人事處罰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范圍,這是因為人事處罰屬于用人單位內部管理事務,與民事訴訟審理范圍無關。人事處罰的實施主體是用人單位,而非法院。因此,如果員工對用人單位的人事處罰不滿意,應該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者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舉個例子,如果某員工因違反單位規定被處以罰款,他覺得罰款數額過高,可以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訴,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調解無果,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人事處罰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范圍,員工在處理人事處罰糾紛時應該選擇正確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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