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怎樣才能撤消公訴
- 2、開庭后檢察院可以拆訴嗎
- 3、相對不起訴
- 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全文
- 5、輕傷案件可以調解嗎
- 6、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罪
怎樣才能撤消公訴
公訴案件無法撤銷,除非滿足以下法定情形:(一)情節顯著輕微且危害不大,不視為犯罪;(二)犯罪追訴期已過;(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四)依刑法應由當事人自訴但無人告發或撤回;(五)被告、原告均死亡;(六)法律明確規定勿需繼續追究刑事責任者。
在刑事訴訟領域,公訴案件的撤訴申請需在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前提出,且必須依據法定條件。
只有檢察院有權撤回公訴,具體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公安機關不能撤,法院經審查后如果符合撤銷的情況可以撤銷。《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不可以撤訴,公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得隨意向人民法院立案撤訴。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必須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拒絕起訴或者撤回起訴。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能撤銷案件,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公訴案件可以被撤銷。公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得隨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撤訴。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必須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
開庭后檢察院可以拆訴嗎
1、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后,對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發現主要犯罪事實失實,或者按照刑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按照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程序辦理。如果發現起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然后根據情況,或者重新起訴。
2、開庭審理期間,宣判未決前,若檢察院發現案情無罪、被告人非涉案或應免除其刑責,即可申請裁撤;(2)第二類為補充偵查評估階段,如逾期無法滿足法庭復審條件,檢察院可申請撤訴。其次,撤訴需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并以書面形式于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交。
3、在案件進行審判之前,檢察機關享有撤銷訴訟的權力。
相對不起訴
法律分析: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 二者法律概念不同 適用條件不同 決定不同:法定不起訴的最終決定就是法律規定不起訴,而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下,最終結果是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如果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
法律分析:相對不訴也就是相對不起訴,意思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應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相對不起訴的六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相對不起訴對生活沒有什么影響。相對不起訴的意思是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理論上沒有經過法院宣判的都不算犯罪,但實際中這個污點已經在你身份證下面抹不掉。就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也形同虛設,都是紙面的東西。
法律分析:相對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認為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做出的決定,而根據我國的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審判機關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
相對不起訴,又稱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全文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351,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缎淌略V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涉稅案件管轄:A.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②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法律分析:(一)關于并案管轄。各業務部門在辦理本部門管轄的案件過程中刑事訴訟法351,發現其他業務部門管轄的犯罪刑事訴訟法351,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關并案偵查規定的,可以一并辦理,不再移交;對沒有直接關聯的案件,應當移交主管的業務部門辦理。(二)關于行業公安機關管轄。
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訊逼供案、報復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證案以及破壞選舉案等。
輕傷案件可以調解嗎
1、法律分析:致人輕傷的,派出所可以進行調解或和解。根據法律規定,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調解或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2、法律分析:輕傷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的只是民事賠償部分,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法律分析:不能,只要法醫鑒定為輕傷以下的案件,雙方都是可以通過協商賠償金額,自行解決的,如果自己協商不好,也可以通過派出所等部門調解協商。輕傷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一般可以作為自訴案件來解決,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4、法律分析:輕傷害罪可以允許調解的;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立案,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就刑事和民事部分進行調解的,只要雙方滿意就可以了;雙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形成協議依雙方的意愿。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插手處理,但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等情況除外。
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罪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中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實施的犯罪。漏罪是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決的罪行。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2、法院開庭發現新罪怎么辦理?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未作出判決之前,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檢察院自行提出延期審理,對新案進行補充偵查,偵查完畢后,將新案舊案一并起訴;如果檢察院未對新案提起訴訟,則法院有權將該案退回檢察院,要求其補充偵查。
3、在一審期間如果發現有新罪的話,一般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調的時候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協助。需要等到偵查結束以后再重新進行起訴。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必須案件事實清晰,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
4、關于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的訴訟程序處理,存在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將屈某涉嫌搶劫案退回檢察院(檢察院也可以再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待檢察院將屈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補充起訴后并案審理。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