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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侵犯或者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
年3月15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蓮塘某中學的高一(1)班學生,因未完成前一天布置的6道數學作業題,遭到每題抄寫1000遍,總計6000遍的體罰。這些學生作為未成年人,面對如此龐大的數字,雖然感到恐懼,但未能向校長反映,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記者在豐臺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向豐臺區副區長上呈的《關于妥善處理王佐鄉小學生阿志被當街毆打一事的請示》中看到這樣一段文字:“有關材料也已上交給豐臺區公安局預審處。今年3月豐臺公安局對楊賓作出拘留15天的處理決定(報上說是10天)。
”二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購進假冒“劍南春”白酒6瓶,單價每瓶138元。購回后以代銷的方式,銷售億邁隆超市和樂福多超市。共計銷售額876元。2008年1月18日被燈塔市工商局查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其停止銷售,并沒收假冒白酒,罰款4950元。
代理合同終止協議書范本3篇
1、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瀛海民事訴訟律師電話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注:甲方已經交納) 本協議簽訂生效時瀛海民事訴訟律師電話,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瀛海民事訴訟律師電話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方不得再繼續代理甲方事務,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瀛海民事訴訟律師電話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2、終止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員工):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乙方書面提出自動解除勞動關系,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甲乙雙方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乙方書面提出自動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予以解除。
3、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委托協議》。本協議生效時,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協議生效時,乙方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務自行負責。乙方仍對甲方委托事務保密,保密義務不因代理關系終止而解除。雙方對委托事務無爭議,互不追究法律責任。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不爭議。
4、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年月日簽訂《xx委托代理合同》。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xx元。(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xx元)。同時,甲方退還乙方為該筆律師費出具的發票。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
5、雙方一致同意解除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協議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實際收取的金額為人民幣:___元。此協議同時作為收據使用,甲方無需另行出具收據。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費用,包括調查、復印、查檔、交通等及其他開支共計人民幣:___元,由甲方承擔。此費用甲方已經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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