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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后該怎么走程序?
1、走程序也就是進入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審判--執行。
2、拘捕令的下發程序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立案偵查:警方接到案件后,首先針對涉案人員進行立案偵查,收集證據材料,展開調查取證;批準拘捕:公安機關根據獲取的證據材料,決定是否對涉案人員發出拘捕令。我國的刑訴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執行拘留,但必須在2-3 日內報請檢察機關批準拘捕。
3、首先,由偵查機關予以調查;繼而將案件移交至檢察機構進行深入審查;隨后,經檢察官批準后,檢察院將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認定。
4、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需在規定時間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后,如認定嫌疑人未構成犯罪,不會批準逮捕,并告知理由。此時,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嫌疑人。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流程明確,目的是確保不會錯誤拘捕無辜者。一旦確認無罪,立即釋放是其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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