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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終止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止審理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條件是: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脫逃;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刑事訴訟終止審理的條件:(一)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什么是刑事案的終止審查?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什么是刑事訴訟的終止,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什么是刑事訴訟的終止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檢察院想要中止審查起訴的,應該是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能力的情況。
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出現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而決定中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8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案件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1、法律分析: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3、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 中止審理 :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 代理 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5、有下面四種情形的,刑事訴訟中止審理。具體如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6、綜上所述,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簡答刑訴訴訟終止的條件
1、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2、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異同如下:相同點:結果相同,都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導致訴訟終止。
3、速裁程序適用的條件包括: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4、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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