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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了以下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幫助調查收集證據: 證據為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且需法院依據職權獲取,即此類材料通常難以直接獲取。
2、當事人舉證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起訴與反訴需附證據材料: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時,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最高院證據規則最新司法解釋
證據規則最新司法解釋 分配舉證責任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民訴法及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是程序性規定,確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是裁判合法性基礎。即使實體公正,程序違法,裁判無效。民事案件審理須遵循民事訴訟程序規范。某醫療侵權案件中,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分配舉證責任,違背了民事訴訟程序要求。
證據法的司法認知范圍包括:(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最高院行政訴訟證據可以直接認定的事項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依法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先前事實。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注重發揮當事人在程序中的作用,在證明責任上,主要以當事人提供證據為主。若當事人不能完成舉證,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法院,在庭審中對于證據的調查、收集和提出,并不主動發揮作用。
然而,散見于各法律,司法解釋中的證據規則又趨于嚴格,往往會導致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差距過大,從而產生訴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公正性的懷疑。在諸多證據問題當中,復印書證能否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影響法官心證,各級法院標準不一,問題突出。因此,復印書證的證明效力值得研究。
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 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糾紛;- 形成勞動關系后的糾紛;- 退休后與原用人單位的糾紛。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民事訴訟中,什么是最佳證據規則?
在普通法的框架中,一項核心原則是關于證據呈現的規則,它強調在利用文字材料作為證據時,必須優先提供原始的、未經過修改或復制的原件。
傳聞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即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排斥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證據規則。違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排除那些通過非法搜查和扣押獲取的物證的規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在刑事訴訟法中,最佳證據規則的核心是強調原始證據的重要性,即文字、符號、圖形等記載內容的原件為最佳證據。法律規定,提供者應盡量提供原件,若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需提供充分理由說明,否則該證據可能不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則詳細規定了最佳證據規則,該規則適用于當多個證據都可用于證明同一事實時,法官應如何評估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此規則并未直接規定不同種類證據的證明力等級,而是為法官在面對同種類不同證據時提供了一種評估方法。
法律分析:最佳證據規則是指為證明書面文件、錄音錄像或照片等文書中的內容,當事人應當提供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文書)的一種訴訟證明規則。
在民事訴訟中,最佳證據規則要求當事人提供最佳證據,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傳統理論認為,原件是案件事實的最佳載體。在查明案件事實的道路上,復印件難以完全替代原件的作用。然而,復制件在制作過程中可能會受到物理、人為因素的影響,導致內容錯誤、篡改或偽造。
最高人民**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稱;(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三)鑒定材料;(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六)鑒定意見;(七)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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