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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有何區別?
1、訴訟主體不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為人民法院。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在民事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訴訟原則不同。
2、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存在明顯不同,通常情況下刑事訴訟由控訴機關或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民事訴訟由各方當事人自行提供證據證明;并且在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而民事訴訟主要證明存在事實。
3、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不一樣的。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熱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4、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5、綜上所述,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完全不一樣的,但不管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最終都是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國家法律制度判決的,比如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如果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法院只能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應由誰承擔
1、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應由自訴人來承擔。在自訴的案件當中,對于舉證的責任進行了劃分,一般遵循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起訴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有罪的證據。 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應由誰承擔?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3、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就是公訴方和辯護方在審判中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之案件事實的責任。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
4、自訴類型的案件的證明責任的承擔者是自訴人,自訴案件指的是被害人需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并且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可以分為自訴類型的案件和公訴類型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的承擔者是誰 刑事自訴案件中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是自訴人。
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這意味著,檢察院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自訴人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其指控,如果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或者證據不被法院采信,自訴人應當撤訴。
3、刑事自訴案件舉證規定責任肯定是會由自訴人來進行承擔 (1)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2)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這意味著,檢察院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自訴人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其指控,如果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或者證據不被法院采信,自訴人應當撤訴。
舉證責任的承擔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追溯歷史,早在羅馬法中就確立了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后來的我國的刑事訴訟中,關于舉證責任的承擔原則上,也認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相當于是承繼了羅馬法中的原則。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承擔情況如下:公訴案件的,由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自訴案件的,則由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辯護權,也可以不行使辯護權,不能因為其不行使辯護權就得到對其不利的事實認定或判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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