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科刑與量刑區別,以及什么叫科刑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簡述刑法概念。特征
- 2、定罪和量刑 有什么區別?
- 3、刑罰的本質
- 4、刑罰主要包括什么?
簡述刑法概念。特征
犯罪構成的概念:
我國刑法學理論界一般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埂,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的特征:
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成立或者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任何一個犯罪構成都包括許多要件,有的屬于犯罪客觀方面,有的屬于犯罪主觀方面,它們有機統一形成某種罪的犯罪構成。
2、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志。
犯罪構成要件是指從同類案件形形 *** 的事實中經過抽象、概括出來的帶有共性的,對于犯罪性質和危害性具有決定意義的事實。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實特征來說明,但并非每一個事實特征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因此,必須將構成要件的事實同其他事實相區別。
3.犯罪構成具有法定性。
行為成立犯罪所需的構成要件,必須由刑法規范加以規定或者包含。只有經過法律選擇的案件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在立法者看來,某一行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構成要件缺一不可。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定性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行為才具有刑事違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分別由總則和分則共同實現。因此,認定具體犯罪時,應以刑法典總則規定為指導,根據刑法典分則對案件事實逐一認定,以便得出正確的結論。
[img]定罪和量刑 有什么區別?
一、判定標準不同
1、定罪:指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確認與評判。
2、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事法律,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并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二、標準不同
1、定罪: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為;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2、量刑: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客體是犯罪人,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三、特點不同
1、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人民法院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刑法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
2、量刑: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判活動。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量刑權。量刑的對象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的人,只有對犯罪分子才能決定是否適用刑罰、適用何種刑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量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定罪
刑罰的本質
刑罰是國家創制并以國家的名義適用與執行的,其本質是刑罰與國家的關系,即刑罰權。
刑罰權是國家基于獨立 *** 對犯罪人實行刑事制裁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它是一種國家權力。因此,刑罰權的存在是以國家權力為前提的,兩者密切相關。在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權屬于公刑權,以區別于私刑權。
刑罰權不是抽象與空洞的,它必然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刑事法律活動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
1.制刑權
刑罰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首先表現為制刑權即刑罰的創制權。從廣義上來說,制刑權的內容包括:(1)廢,即廢止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2)改,即修改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3)立,即確立某一種刑罰制度的權力。對刑罰制度的廢、改、立,就是制刑權的全部內容。制刑權是刑罰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直接以國家名義行使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求刑權
刑罰創制以后,還要適用于一定之人。這就發生了由誰通過何種方式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問題。這種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權力,便是求刑權,也就是起訴權。在古代社會,求刑權往往在于被害人。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張,求刑權收歸國家所有,并授予檢察機關行使,表現為公訴的形式,因而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少數情況下,求刑權仍由個人(一般是被害人)行使,以自訴的形式出現。顯然,自訴案件中的求刑權是個人權利,而不屬于國家刑罰權的范疇。
3.量刑權
在提起刑事訴訟以后,就發生了一個刑罰裁量的問題。根據求刑權而決定是否科刑以及科處何種刑罰的權力,就是量刑權。量刑權包括是否科刑與科處何種刑罰兩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科刑,是指在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上,決定其應否受刑罰處罰。科處何種刑罰,則是指在確定犯罪人應當科刑的基礎上,確定刑罰的具體種類和份量。
4.行刑權
量刑權只是解決了刑罰的裁量問題。判決書所確定的刑罰還有待于付諸實施,這就發生了一個刑罰執行的問題。行刑權,就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權力。行刑權是量刑權的自然延伸,但它又不是量刑權的消極依附物,而是有其積極的內容,因而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并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因此,中國刑罰的內在屬性是懲罰和教育。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中國刑罰是懲罰與教育的辯證統一。通過揭示刑罰的內在屬性,可以科學地界定刑罰的內涵。
刑罰主要包括什么?
最討厭復制粘貼,一大篇,懶得看。
我說簡單點,刑罰即刑事處罰,相對應的有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就是犯了罪受到的懲罰,而行政處罰僅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還沒有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所謂犯罪,就是指發生了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違反其他法只叫違法,不能叫犯罪,只有違反刑法才能叫犯罪)。刑罰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5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刑法是最嚴厲的懲罰,所以要求特別嚴格,必須要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才能執行相應刑罰。
相對應的行政處罰,就輕得多了,程序上也沒不像刑罰那樣要求嚴格。比如違反交通法規的,可以處以警告啊、罰款啊、拘留什么的,只需要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就行了,不需要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科刑與量刑區別和什么叫科刑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