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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聯(lián),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2、【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3、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訴回避制度適用哪些人
適用回避制度刑事訴訟應回避的人員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刑事訴訟應回避的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屬于本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件存在一定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員以及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件中的當事人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對案件的公正處理造成影響的。
回避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回避制度回避效力適用的人員有哪些?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訴訟應回避的人員,適用回避制度刑事訴訟應回避的人員的人員包括刑事訴訟應回避的人員:(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2、刑事回避制度回避效力適用刑事訴訟應回避的人員的人員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加司法活動的相關人員,對于刑事回避制度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3、刑事回避制度適用于特定人員,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具體適用人員包括以下類別: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刑事訴訟回避適用人員對象有哪些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事訴訟回避適用人員對象有哪些審判人員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里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檢察人員“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事回避制度適用于特定人員,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具體適用人員包括以下類別: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詳細列舉了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案件處理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和執(zhí)行員。
刑事訴訟法回避對象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3、審判員、檢察員及偵查員如存在以下情況應自行回避,以便他人提出自身需求:(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聯(lián),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4、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5、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6、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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