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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1、法律分析: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2、“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非常豐富,涵蓋了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涉及到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密切相關,而且涉及到十九大報告中專門提出的“人權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3、法律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從貫徹落實的角度,可以將“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容概括為“一個精髓”和“兩大支柱”。“一個精髓”就是庭審的實質化;“兩大支柱”就是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司法實踐中只要將上述精髓和支柱落到實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實現就指日可待了。
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
5、“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審為中心”,更確切說是“以一審庭審為中心”。要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必須在刑事訴訟中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而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是破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難題,以及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幾次,具體實施時間
1、刑訴法已經經過三次修訂。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刑事訴訟法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正案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次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3、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修正。最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
4、【刑訴法第二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論我國刑事公訴案件卷宗移送制度
1、公訴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我國原刑事訴訟法采用的全部卷宗移送方式因易導致法官預斷而致庭審流于形式公訴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遭到廢棄。新刑事訴訟法采用的部分卷宗移送主義因其改革的不徹底性又產生公訴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了種種弊端。部分學者因之提出公訴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了借鑒“起訴狀一本主義”改革我國卷宗移送方式的思路。
2、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是公安機關對于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公訴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證據充分,確實,并要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的材料,證據等一并移交到人民檢察院的公訴科,所以,公訴科是接收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最終是由公訴科直接提起訴訟的。
3、刑訴法 案件移送,我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法院對于案件事實不清或者 證據 不足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移送時應當將全部材料一并移送,檢察院對于移送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對于重大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
4、題目中說檢察院一直沒人接手案子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5、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怎么處理?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的,檢察院要依法進行審查起訴,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6、卷宗送到法院是不是被公訴了 只要檢察院將刑事卷宗移送法院,就屬于提起公訴了,相當于民事起訴的原告,將起訴狀送到法院去立民事案件。
如何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1、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價值表現在:一是有利于貫徹刑事訴訟原則。
2、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3、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意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就是要求庭審實質化,提高審判質量。“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辦案部門重視庭審,嚴格證據標準,落實規則要求,提高庭審質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錯案件。
4、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理念先行”。
5、失靈’所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改變管轄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刑事訴訟請求變化管轄權轉移不一定會被受理的,對于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必須要慎得檢察院的同意,同時還要有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辦理轉移的手續,對于接受案件的法院就必須要盡快的處理。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轄的規定為:有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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