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簽了起訴書量刑知道嗎,以及簽過起訴書之后多久宣判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簽了起訴書是不是要判刑了
- 2、犯人開庭前會知道自己判刑嗎
- 3、我取保候審6個多月了起訴書都收到了上面量刑8個月,昨天派出所叫我去結案簽字是什么意思?會不會收監?
- 4、根據法院起訴書可以知道判多久嗎
- 5、起訴書上的量刑是最終的量刑嗎?
簽了起訴書是不是要判刑了
法律主觀:
視情況而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二條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犯人開庭前會知道自己判刑嗎
不會,檢察院依法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書中有量刑建議,按規定公訴書要送達犯罪嫌疑人,但是判決結果也只是參照量刑建議,所以犯人不會知道自己判刑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向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但實踐中都是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告知十日(簡易程序審理的三日)后開庭,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開庭時會有法警提押到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我取保候審6個多月了起訴書都收到了上面量刑8個月,昨天派出所叫我去結案簽字是什么意思?會不會收監?
結案簽字就是案子已經結了,沒事了,不會收監的。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img]根據法院起訴書可以知道判多久嗎
正常來說是可以的,但現在很多地方存在需要買通。因為本來量刑就是個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空間誰來把握?
起訴書上的量刑是最終的量刑嗎?
不是。那只是量刑意見,具體判刑需要等判決書。判決和起訴書沒有必然關系。但是一般起訴書中放在前面的涉嫌犯罪的情節較重或者是主犯,所以實踐中一定程度上是越前面的最終量刑越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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