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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48條里發生新的事實是指什么
1、簡單來說,所謂“發生新的事實”,指的是在已有裁判的基礎上,出現了足以改變原裁判事實假定的新型事實。這種新事實的出現,使得原裁判的依據不再適用,需要重新審視和裁判。這與247條的區分在于,后者可能僅僅涉及事實的補充或更正,而248條所強調的則是實質性事實的改變,從而可能影響原裁判的效力。
2、發現新的重要證據等,發現能夠改變原本判決的事實等。。
3、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條件為發生新的事實。所謂“新的事實”,是指生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的事實,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實,亦不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未提出的事實。原審結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實,當事人應主張而未主張的事實,也不屬于新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時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查后將依法進行調查收集。這一規定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和高效進行。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抄九十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襲解書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50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司法解釋民事訴訟,當被執行人為個人或其他組織,且執行程序開始后,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其他已取得執行依據司法解釋民事訴訟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參與分配。享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司法解釋民事訴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法律分析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民訴司法解釋”第508條規定司法解釋民事訴訟: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條是關于審判程序中的保全措施的規定。該條規定具體闡釋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對當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的應對措施。以下是 保全措施的重要性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條的核心是保全制度,這是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493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 *** 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分不同的章節對《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說明和解釋,司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來進行各項訴訟案件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0條和第493條明確規定,合同上的指印與簽名、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規定是立法的新亮點,既肯定了司法實踐中對證據認定規則的應用,也認同了民間古 *** 慣法的重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合同一旦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即意味著合同成立。
手印的用處是:《民法典》第490條和第493條有個規定,在合同上按指印,和簽字、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一個新規定,也是一大立法亮點。既是對司法實踐證據認定規則的立法認可,更是對古老民間習慣的立法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