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定背景
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時效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該規定旨在規范環境行政處罰程序,加強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2. 時效要求
根據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時效分為兩個階段。階段為“立案審查期”,即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案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審查。第二階段為“處罰決定期”,即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罰決定。
3. 延長時限
在特殊情況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時限。如需要進行勘察、檢測、鑒定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如案件復雜、涉及面廣的,可以延長3060個工作日;如需要向其他部門征求意見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4. 處罰決定的效力
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時效規定的實施,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確保環境行政處罰程序的及時、公正、有效。同時,廣大市民也應當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共同建設美好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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