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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理論類型及分類的意義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對各種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歸類。一,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 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意義:有助于揭示不同證據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確地收集證據。保證正確地認識案情。(二)分類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分類依據是證據的來源。原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未經復制、轉述等中間傳播環節的證據;傳來證據——并非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經過復制、轉述等傳播環節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分類依據是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
證據法證據法的理論基礎
1、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主要體現在三個核心方面:認識論、方法論和價值論。首先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從認識論的角度看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證據法建立在物質論和反映論的基礎之上。物質論強調證據是客觀存在的物質現象的反映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反映論則指出證據是現象與現實之間的重要紐帶,揭示了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2、在證據法的知識傳統與話語體系的探討中,首要關注的問題是證據法的理論基礎。傳統上,證據法的理論支柱包含了認識論與價值論兩大部分。認識論以揭示案件事實真相為核心,價值論則圍繞正當性問題展開。研究者普遍認為,證據法的兩大基礎是真實性和正當性。
3、原則理論 證據法本質上是一個法律化的“認識法”,其基礎是經驗,基本方法是蓋然性的。因此,任何證據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實查證保證法。 證據 基本原則 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遵守法制原則,實事求是原則,證據為本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公平誠信原則,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
4、兩個重要例子,就是傳聞證據規則和反對品性和傾向證據的規則。傳聞證據規 則約定了排除傳聞證據,但數世紀以來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卻一直有增無減。 在民事案件中,對傳聞證據排除的約定鮮有履行,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傳聞證據 也常被采納。同樣,證據法約定了品性和傾向證據的排除,卻又為其采納開辟 了坦途。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
1、證據必須確實且充分。 所有用以定罪和量刑的事實都應有證據支持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未得到證據證實的事實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核實為真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非法獲取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所有證據應構成完整的鏈條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確保結論的唯一性。刑事案件追訴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計算。
2、證據必須確實且充分。 所有用以定罪和量刑的事實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無法被證據證明的事實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經過法定程序證實為真,非法證據應當被排除。 所有證據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且結論具有唯一性。
3、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依據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分類
1、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2、刑事訴訟中,證據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護;(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試驗等筆錄;以及(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3、法律分析:證據的種類:(一)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物證,即通過物體或痕跡的外部特征、所在位置及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 書證,以書面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證人證言,證人就自身所知悉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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