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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量刑標準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并處沒收財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于采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并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其他七種加重處罰情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應當從嚴掌握,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嚴格。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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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 搶劫罪量刑標準 搶劫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 未成年搶劫 的量刑 《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 免予刑事處罰 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該條對未成年搶劫適用刑罰提出了指導性原則,具體分析如下:(1)、協調整體把握和個案考量;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尚未成熟,辨別能力和自控能力較差,性格和品質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客觀上要求對未成年搶劫的量刑標準要區別于成年人。首先,對未成年搶劫的量刑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要求我們在處理每一起未成年人搶劫案時,把教育和挽救作為訴訟的根本出發點,全面 保護未成年 人的合法權益,如何量刑應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其次,未成年搶劫個案之間存在很大差別,貫徹上述原則和方針時不能“一刀切”,不能簡單地將高“緩刑率”或“免予刑事處罰率”視為 對未成年人 的保護,應當區別對待,個案考量。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1)個案中未成年人搶劫行為體現出不同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2)有的未成年人搶劫時已接近成年,而有的剛滿十四或十五周歲,量刑時必須考慮年齡差異,所獲刑罰也應有所差異;(3)個案中未成年搶劫的主觀惡性不同,有的是初犯、偶犯,而有的卻是慣犯、累犯,這體現出對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難度不同,量刑時也應充分考慮、區別對待;(4)未成年人搶劫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和受教育情況等因案而異,如家庭環境利于其監管、教育和改過,再如未成年搶劫犯是在校學生,判監禁會中止其受教育,這類情況就可判處緩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我們在對未成年搶劫量刑時,應做到個案考量,因案而異,結合具體案情,創造性地貫徹實施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努力實現最佳的刑罰效果和社會效果。 (2)、窮盡法定情節和充分考慮酌定情節;法定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時必須考慮的情節,如沒有窮盡法定情節,就違反了依法裁判原則,尤其對未成年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更應高度重視,考慮窮盡。未成年搶劫案件中應當考慮的法定情節有自首、立功、累犯、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等。一般對法定情節,偵查、公訴機關都會充分關注并搜集充足的證據,欠缺的常是酌定情節及其取證。然而,要對未成年搶劫適當量刑,實現刑罰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又絕不能忽視酌定情節,這就要求法官深入未成年人原所在的學校、生活的社區或居住地,充分行使庭外調查權,了解有關情況,搜集相關證據。其中要著重查清以下問題:未成年人搶劫的動機和目的;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否初次搶劫;性格和品質;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家庭環境和受教育情況;歸案后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在量刑過程中,首先要窮盡各種法定情節,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僅將公訴機關提出的有限的法定情節作為惟一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過分擴大庭外調查獲知的酌定情節,弱化了法定情節,而應將二者有機結合,綜合考慮。 (3)、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搶劫犯,應當依法適用。 對未成年搶劫犯刑罰懲罰,僅是一個手段,其最終落腳點是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搶劫犯,應當依法適用。但實踐中,對未成年搶劫犯的量刑常存在兩個極端,一個是單純刑罰懲罰,按照 從輕或減輕 處罰原則,簡單地一判了之,免予刑罰和判處緩刑的很少,使審判和刑罰效果大打折扣;另一個是以教育和挽救為借口,輕率地判處免予刑罰或緩刑,這有失法律的尊嚴和刑罰的威懾。實際上,這需要對各未成年搶劫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如初犯、脅從犯、 犯罪情節輕微 、滿十四但不滿十六周歲、正在校就讀,犯罪前品質和表現都很好,只因“哥們義氣”“抹不開情面”等極不情愿參與搶劫的,或具有對未成年監管和教育的良好的家庭環境和學校、社區條件等,經綜合考察不予監禁或不判實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的,可判處緩刑或免于刑罰。
關于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
搶劫罪量刑標準: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行將公私財務搶走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案件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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