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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是...
- 2、最高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止...
- 3、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規定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是...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于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條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最高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止...
1、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到目前為止,并未廢止。可以登錄中國法院網:http://進行查閱。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規定
對管轄有爭議的最高院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應當協商管轄:協商不成的最高院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第五條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最高院經濟糾紛經濟犯罪,可以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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