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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吉林省長春市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16日 10:55:04400

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吉林省長春市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以及吉林省長春市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錄

  1. 吉林省長春市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 長春市國有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
  3. 長春退休中人的補發最新消息
  4. 長春鬧事老外處理結果
  5. 2021長春供熱管理條例

吉林省長春市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1、首先需要確定,做工時候的意外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如果不屬于工傷,就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要求相應的賠償。前者是工傷,后者是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是不同的。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在適用法律方面當然也不同。在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爭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雇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此外,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適用的法律也是不一致的。雇傭關系的調整主要是參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勞動關系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規范調整。《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將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納入保護,而對雇傭關系中的雇工并未涉及,在審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時仍按照民事法律關系來進行調整。據此,受害人在獲得工傷補償和雇主賠償時所承擔責任就不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受害人在獲得工傷補償時,能夠得到全額補償,而不論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有無過錯。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如果屬于工傷,應當首先認定工傷,然后做勞動能力鑒定,最后涉及工傷賠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3、如果不是工傷,就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主張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即: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等級(十級為十分之一)乘以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十級傷殘賠償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6個月=15306元。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個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個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51元=28061元。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長春市國有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

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2011年8月3日長春市人民 *** 令第27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0日《長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 規章的決定》修正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 *** 負責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 *** 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發改、財政、審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務。

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市本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對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舊城區改建方可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編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

第十條房屋征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計劃,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告;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三)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五)市、區人民 ***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存入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指定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七)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八)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開展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九)房屋征收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房屋拆除。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征收補償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 ***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時間、征收范圍及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征收補償資金、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獎勵標準等內容;

(二)本級人民 *** 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本級人民 *** 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進行公布。

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事先征得市房屋征收部門同意。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本級人民 *** 的法制機構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1000戶的,應當經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經市人民 *** 批準,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對市、區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區人民 ***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一條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邀請被征收人、社區代表參加,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被征收人不推選代表,或者不參與抽簽的,由社區代表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成新、配套設施等因素,作出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別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第二十三條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進行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值,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的,可以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分套調換,或者對超出最大標準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調換合并計算的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低于如下標準: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類戶型的主臥室開間不低于3米,居住面積不低于13平方米、廳(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廚房不低于4平方米、衛生間不低于1.8平方米。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標準戶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少于標準戶型的,應當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返還不足面積款。

第二十八條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計算、結清差價。

第二十九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

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第三十條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

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6個月向被征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在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過渡期限在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過渡期限在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三)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第三十一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筑面積計算: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實行補助制度。

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補助金額為: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補助外,還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增到49平方米的規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的,補增到49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稅的,對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二)從事辦公、生產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第三十四條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中的城市低保戶,且僅有1處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住房,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民政部門認定后,按照建筑面積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產權歸人民 *** 所有。

第三十五條征收住宅房屋對被征收人實行獎勵制度。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10000元。

除提前搬遷獎勵外,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以單元、樓棟、組塊或者項目為單位的整體搬遷率達到100%的,給予該單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體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和方式由市、區人民 *** 另行制定,但對被征收人的整體搬遷獎勵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三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應當提供房屋征收范圍內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依據搬遷時間先后公開排序,回遷時由被征收人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征收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稅。

第三十八條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被征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對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40%補償被征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市、區人民 *** 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為合法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照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對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獨立房屋,其權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正式戶口,又確無其它住處的,可以對被征收房屋按照不同結構房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數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補償對象的自然情況、補償數額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5日。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補償;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應當對被征收人及時、足額給予補償。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30日市人民 *** 公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5年7月6日市人民 *** 公布的《長春市雙陽區房屋拆遷若干規定》、2006年3月10日市人民 *** 公布的《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2007年5月15日市人民 *** 辦公廳公布的《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包括正在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人民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長春退休中人的補發最新消息

2022年,長春市暫時不補發中人正式退休金,具體的補償比例是根據退休的年齡來來確定2014年退休的人群獲得10%的補償比例以此類推一直到2024年,最終可以獲得100%的補償比例

長春鬧事老外處理結果

一名外國籍男性旅客在吉林省長春龍嘉國際機場T1候機樓出發大廳等待乘機時,突然情緒激動、大聲喊叫,并毆打同行人員、損壞候機樓內公共設施。吉林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執勤民警迅速將該名旅客控制并帶至警務室。

據警方調查了解到,該名外籍男子受邀參加在吉林省東豐縣舉辦的首屆LINTERFIT時尚健身大賽,認為自己應該取得冠軍,實際沒有得到,心生不滿情緒,之后又與同行隊友發生矛盾,進而情緒激動,引發沖動行為。該名外籍男子情緒平穩后,對其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并對損毀的財物按照實際價值進行了賠償。吉林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該名外籍男子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2021長春供熱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保障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和熱源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鼓勵利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四條市、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供熱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處理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城市供熱日常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據職責配合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城市供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熱信息化建設,建立城市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實現供熱信息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

熱源生產企業、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信息系統,并與城市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對接。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供熱經營企業規模化經營,加強供熱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第八條鼓勵和扶持供熱經營企業進行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用熱節能環保技術,推進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供熱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統籌安排、與其他專業專項規劃相協調的原則,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履行規劃調整審批程序。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建設等不得占用規劃預留的城市供熱設施用地。

第十一條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熱量分配和管網布局,明確供熱區域和供熱方式。

第十二條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除供熱調峰鍋爐以外的永久性供熱鍋爐。

熱電聯產集中供熱范圍以外的區域,應當實行區域鍋爐集中供熱;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對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逐步取消。

第十三條熱電聯產企業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供應計劃,滿足居民采暖熱負荷需求,在供熱期應當優先保障供熱,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

第十四條采用熱電聯產熱源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調峰鍋爐,并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線。

城市供熱管線需要穿越單位庭院、廠區或者住宅小區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六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熱力站、中繼泵站和供熱管線的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前,應當就建設項目供熱條件征求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明確建設項目的供熱方式及熱源等。

第十八條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九條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熱設施的設計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與供熱面積相適應;

(二)符合國家、省和本市制定的建筑節能要求和供熱系統節能標準;

(三)實行分戶控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供熱經營企業協商確定的供熱參數等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組織施工,選用的設備、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熱經營企業參加。

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熱設施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驗收資料報所在地的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新建建筑需要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

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標準的供熱設施、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依法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劃定的供熱區域和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式提供供熱服務。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區域、供熱方式。

第二十五條供熱經營企業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熱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供熱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經營企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供熱經營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分立、合并等情形的,應當到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供熱經營企業或者熱用戶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經營企業已經向熱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熱用戶與供熱經營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

第二十八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制定事故搶修和應急處理預案;

(二)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標準和質量,設置并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三)建立共用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共用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現共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四)在供熱期開始前應當做好準備工作,并在供熱設施注水前通知熱用戶;

(五)建立并妥善保管熱用戶檔案;

(六)對不明確的供熱管線應當進行探測;

(七)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并將測溫數據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八)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供熱期;

(九)每兩年至少向熱用戶提供一次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發現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熱用戶及時消除;

(十)接受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對其提供的供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供熱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

(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

(四)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

(五)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供熱經營企業應當確保供熱設施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供熱經營企業不得使用達到報廢期限的鍋爐。

第三十一條本市供熱期為當年十月二十日零時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時。

鼓勵供熱經營企業提前供熱、延期停熱。

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 *** 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供熱經營企業按照市人民 *** 的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市、區人民 *** 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供熱期內,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溫度晝夜不得低于十八攝氏度。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或者其他部分的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

非居民熱用戶室內的供熱溫度由供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向供熱經營企業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第三十四條熱價以及與城市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社會平均供熱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相關因素依法確定。

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和調整熱價標準時,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社會風險評估,并聽取熱用戶、供熱經營企業和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三十五條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低于十八攝氏度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的熱費。

供熱經營企業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應當按日退還熱費。

前兩款屬于熱源生產企業責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先行將熱費退還給熱用戶,再向熱源生產企業追償。

非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供用熱雙方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四章用熱管理

第三十六條居民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應當告知供熱經營企業。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免費測溫。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共同簽字確認。

供熱經營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測溫,或者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居民熱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熱用戶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免費測溫。

室溫檢測及熱費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

(二)擅自安裝循環泵;

(三)擅自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或者蒸汽;

(五)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六)擅自擴大供熱面積;

(七)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其他熱用戶用熱質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熱用戶應當及時、足額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熱費。供熱經營企業提前收取熱費的,應當扣除相當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錢款。

新建住宅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已辦理入住手續的,熱費由房屋買受人交納。

第三十九條熱用戶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用熱。熱用戶應當在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的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非分戶供熱的;

(二)新建住宅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情形。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經營企業繳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不得超過按照供熱面積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具體收取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五章供熱設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擅自修建建(構)筑物或者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活動;

(二)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傾倒垃圾、殘液;

(三)擅自拆除、安裝、移動、占壓供熱管道、管道支架、井蓋、閥門、儀表及其他設備;

(四)其他影響城市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

保修期內,建筑物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經營企業對在保修期內的供熱設施進行管理與維修,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外的維修、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已實行分戶控制的,入戶閥門(含入戶閥門)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

文章分享結束,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和吉林省長春市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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