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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銜接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調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施行后,既存在著紀法銜接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調研的問題,也存在著法法銜接的問題,這里重點探討有關法法銜接,也就是《監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銜接的問題。
兩法銜接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兩法銜接機制法律法規不健全,影響了兩法銜接機制的運作效果。目前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調研我國關于“兩法銜接”機制的框架主要單一行政法規、部級規章等法規性文件組成,法律位階較低,約束力不強,缺乏可操作性。
一)相關銜接規范立法位階低,執行的約束力不強現行“兩法”銜接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主要是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高檢院發布的《規定》、《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試行)》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關于條款內容的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主要是規范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作事宜。這一條款是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個機關能夠有效對接,保證案件處理的連貫性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辦理案件中監檢銜接存在的問題
1、法律分析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調研:強制措施銜接不暢。在司法實踐中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調研,當監察機關在進行調查時采用留置措施的情況下,檢監銜接不暢體現的尤為突出。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留置措施直接無縫銜接為刑事拘留,然后檢察機關再進行其他強制措施的選擇以及審查起訴的工作。
2、結合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與司法理念,挖掘當下司法實踐中“檢監銜接”在審查起訴環節所存在的問題以及應對之策。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3、刑行反向銜接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由于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然而,這項任務長期由刑事檢察部門承擔,而非行政檢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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