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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法院如何結案
1、法律分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2、達成和解協議后,法院告知原告撤回起訴,由原告撤訴后結案。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后,法院在開庭之前會先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前的調解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確認并依據協議的內容予以履行。此時相當于可以不再由法院進行審理,法院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情況下,會告知原告撤回起訴。
3、法律主觀: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法院告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撤訴后法院按撤訴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正常結案。如果當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可以依據意愿申請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書上加蓋公章,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法院會依據調解書按調解案件結案。
4、法律分析:執行結案的方式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裁定終結執行;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5、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如果是合法有效的,當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人民法院做執行結案處理。 但是具體是法院直接做結案處理還是當事人申請結案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達成的合法有效的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當事人如果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是不予恢復的。
6、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二審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案件非執行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二審法院經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審查后,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
民事糾紛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法律分析:雙方遵守執行和解協議時該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內容時,該協議不在具有約束力,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而不能依據執行和解協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律分析:民事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民事和解協議是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民事調解,該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只是在訴訟外形成的和解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要求法院作出司法確認,進而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3、就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來說,涉及既判力問題,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文書的“名義”和具備可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的特質--國家強制力,其不具有強制執行依據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已將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才能認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從而終結案件的執行。
4、民事訴訟的執行和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其實施受法院保證。民事訴訟程序涉及起訴、受理、審查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或裁定等階段,從遞交起訴狀開始,法院需在1周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在受理后安排開庭和審理案件。
5、法律效力分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所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明確規定,調解協議達成后,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該調解書應明確記錄訴訟請求、案件事實以及調解結果。
6、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做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民訴二審和解怎么結案
1、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二審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案件非執行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二審法院經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審查后,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
2、二審程序的結案方式包括調解、和解和裁判。調解和和解均需制作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后,一審判決視為撤銷。裁判則針對一審判決的不同情形作出,包括駁回上訴、撤銷原裁定、指令重新審理或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等。
3、因為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作終審,就將使當事人失去上訴權,若允許當事人再上訴的,該案就成為三審終審了。除非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能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即二審能以調解方式結案,才可將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審理。此外,都應告知有關當事人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
4、再審審理期間,出現某些情形致使訴訟無法或無必要繼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民訴法解釋》第406條規定,再審申請人申請撤回再審請求,或可以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檢察院撤回抗訴,以及符合第402條終結再審審查其中一些情形的,均可作終結再審程序處理。對調解書再審的特殊結案方式。
5、對于程序違法的情況,如審判人員未回避、未經開庭審理判決等,二審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對于未審理的請求或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二審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發回重審。離婚案件上訴后,若應判決離婚,會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發回重審。
什么是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將爭議或糾紛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法院制作書面文書記錄達成協議的內容并加以確認的一種民事爭議解決方式。和解協議的主要特點包括: 法律效力強:和解協議是一種合法有效的民事爭議解決方式,自雙方達成和解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履行。
2、概念:“和解,是指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就實體權利的處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和解分為訴訟外的和解與訴訟中的和解。訴訟和解,是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進行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性質:實質上是契約,所以對糾紛主體雙方具有契約上的約束力 結果: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原告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程序。
3、法律分析:含義不同。和解是指與他人解決爭執,重歸于好,在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調解是指第三方斡旋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就爭執或矛盾達成和解。所指向的主體不同。
4、和解協議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協議。和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需滿足一定條件。首先,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其次,和解協議應當明確、具體、完整,并且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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