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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9條立案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109條立案刑事訴訟法學109的規定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學109,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犯罪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正式開展偵查活動刑事訴訟法學109的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109條立案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刑事訴訟法學109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刑事案件怎樣報案控告舉報?
報案、控告、舉報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時,工作人員需記錄筆錄,確認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字或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需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誣告的法律責任,但若非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則即使控告、舉報事實有誤,也需與誣告嚴格區分。
報案、控告、舉報既可書面提出也可口頭提出。工作人員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時,應撰寫筆錄,宣讀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字或蓋章確認。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需向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便控告、舉報有誤,亦應與誣告嚴格區分。
若犯罪人主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自首,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報案、控告、舉報可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的工作人員需記錄筆錄。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需向控告人說明誣告的法律責任,但若指控信息有誤,也需與誣告嚴格區分。
報案可以直接到案發地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通過信函、短信、互聯網等形式報案。而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撥打110全國統一報警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分析: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舉報只能由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提出;而報案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出;控告和舉報已經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而報案只知曉犯罪事實存在,但是卻不知曉犯罪嫌疑人是誰。
刑訴法109和112的區別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2、兩條的區別在于,第109條更側重于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證言的合法性;而第112條則側重于證據的合法性,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實際司法程序中,兩者都是確保刑事訴訟公正性的重要法律依據,但關注的焦點和適用的具體情形不同。
3、二者區別是適用對象和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09條適用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動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112條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情況。
4、刑訴法109和112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5、立案109條和112條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按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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