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最高法關于工傷的解釋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最高法工傷司法解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最高人民法院工傷賠償解釋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權利主體也就是那些人可以在受到人身損害時依據該司法解釋請求賠償,主要包括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義務主體是那些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實施侵權行為、與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具有因果關系的自然人和單位。
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賠償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 工傷認定 司法解釋是什么? 工傷 的含義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 職業病 傷害。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解讀(下)
從工傷賠償責任角度來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康復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誤工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親屬撫恤金等。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勞部發[1996]266號)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傷保險條例》代表了一種新的立法精神和傾向。注意兩者條文差別體現的立法傾向細節。
依照條例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職工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1、法律主觀:可以視為工傷的情形有: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遭遇疾病或意外事故48小時內死亡的;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舊傷復發的;勞動者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遭受傷害的。
2、分析: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1)腦溢血是一種突發性疾病,郭某具有這種病史,隨時有發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會導致。(2)郭某突發腦溢血是在旅館里,并不是發生在出差途中的飛機、火車等旅途工具上。
3、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
4、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符合工傷規定的,但是如果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 *** 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關于最高法關于工傷的解釋和最高法工傷司法解釋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