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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美國審案大致的程序
- 2、美國法庭庭審程序是怎么安排的?
- 3、美國法院中的陪審員起什么作用??
- 4、美國陪審團制度與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哪些不同
- 5、美國聯邦執法官是從事什么任務的?
- 6、美國司法程序
美國審案大致的程序
英美法系刑事訴訟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據證據規則,案件不屬于陪審團審理的范圍,則略過與陪審團相關的步驟):
1.控辯雙方共同選定12人組成陪審團。
2.開庭陳述,依次由起訴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簡述案情概要,以及后續將要提交的證人情況與證據要點。
3.起訴一方出示物證、傳喚證人在法庭上就事實問題作證。在這一過程中法庭也可以讓證人當庭鑒別物證。
4.主詢問(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主詢問是指詢問本方證人,交叉詢問指的是對另一方提供的證人進行的詢問。詢問過程中還可以要求證人對證據進行演示、操作等等。詢問一般可以進行一至二輪。
5.被告一方提供證據,鑒于無罪推定的原則,被告方并無提供證據的義務,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證,那么同樣也要接受起訴一方的交叉詢問。
6.法庭辯論,經過證據的提交和質詢,控辯雙方可以進一步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效力問題進行辯論,這一過程與質證可視為一個整體。雙方在這一階段還會對己方的觀點進行綜述與總結,結合庭審情況對案情進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爭取陪審團的支持。
7.法官就本案的整體內容向陪審團作總結提示,涉及法律適用、證明責任等等,這一環節目的是提醒陪審團在作出判決時應當立足于法律,而非個人好惡。
8.陪審團退席,進行秘密評議。
9.評議結束后,陪審團返回法庭宣布裁決結果。如果陪審團宣布被告無罪,法官必須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審前拘留,則應當庭釋放,庭審程序到此結束;如果陪審團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則由法官進行量刑。
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判決書多使用歸納法進行推理,由法官個人署名,生效判決對將來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img]美國法庭庭審程序是怎么安排的?
(一)庭前審查:英國和美國的庭前審查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即控訴機關起訴時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訴書,不得移送任何證據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訴書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產生預斷和偏見的材料,法官對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法國和德國則實行卷宗移送主義,即檢察機關公訴的案件,不僅向法院提交起訴書而且需要移送案卷材料和一切證據,法官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即對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進行實質性審查。
(二)庭審原則:
從立法上看,我國與西方各國均規定了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都必須公開開庭審理,并允許新聞媒界予以報道。此外,英、美、法、德各國均規定了直接,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又稱在場原則,是指案件的審理,除法官主持,檢察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與外,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應當在場,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審理時不在場就不得進行法庭審理。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原則上采取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而不能僅僅宣讀書面的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未規定這一原則。另外法國和德國還規定了法庭審判程序應該一次連續性進行完畢的不間斷原則和法庭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所有有助于案情的證據的職權調查原則。
(三)庭審開始:
英國和美國一般由經抽簽和要求回避程序后組成的陪審團與法官組成法庭,法國和德國由首席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我國則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主持審判或實行法官獨任(簡易程序)。法官宣布開庭后,一般向被告人宣讀起訴書,然后由被告針對起訴書作出答辯。在英國,被告人可選擇作有罪答辯,這種情況下則不再召集陪審團,不經聽證和辯論直接進行裁決,也可作出無罪答辯繼續進行審判;保持沉默,不作答辯或不直接答復問題的,則由陪審團對此予以確定,另外被告人還可以提出其它答辯方式,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答辯,特赦答辯,“一事不再理”的答辯及不適于答辯和受審(指精神病患者)等答辯方式。在美國,刑事審判程序分為陪審團審裁、法官審判、辯訴交易三種形式。陪審團審裁程序即在法官主持和指導下,陪審團獨立參與法庭審理并作出裁斷。法官在裁斷的基礎上就定罪、量刑獨立進行判決。法官審判程序即由法官負責審判的全過程,陪審團不參與審裁。在這兩種程序下被告人均可選擇作有罪答辯或無罪答辯,作無罪答辯的,庭審繼續進行。
辯訴交易指檢察官為使被告人認罪,以減少控訴罪行,減輕控訴罪名或刑罰為條件,與被告方(一般通過律師)在法庭外進行談判并達成協議,如果法庭接受此項協議,就依據雙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罰判決,該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而告終結。這是美國獨有的一種刑事審判程序。在法國,刑事審判有重罪審判程序、輕罪審判程序和違警罪審判程序。凡判處5年以上監禁的犯罪屬重罪,重罪案件由專職法官和陪審團組成的重罪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審查庭的起訴裁定書進行審理。凡依法判處2個月以上5年以下監禁或200法郎以上罰金的犯罪屬輕罪,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式或逮捕地的輕罪法庭管轄,不實行陪審制。判處2個月以下監禁或200法郎以下罰金的犯罪為違警罪,由違警法院受理,也不實行陪審制。在我國,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其余案件則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四)法庭調查:
英國、美國的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因實行直接,言詞的審判原則,證人證言是證據中應用最為普通的一種,絕大多數證人是由當事人提名和提問的,證人一般通過本方與對方當事人的詢問以證明或反證案件事實,詢問證人的程序為:首先詢問起訴方證人,其次詢問被告方證人,各方證人先由本方當事人主詢問,后由對方當事人反詢問,這種交叉詢問一般可以進行兩輪。法國、德國的法庭調查則是由庭長或首席法官依職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書證等。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調查由審判長主持,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和訊問被告人,出示、核實各證據,包括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和核實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它可作為證據的文書,引入交叉詢問規則,控、辯雙方可就各項證據質證、辯論。
(五)法庭辯論:
各國均規定控辯雙方可對案件的證據和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觀點,發表意見,進行論證和相互辯駁,一般由起訴方首先發言,辯護方反駁,如此反復辯論幾輪。不同的是英國和美國由起訴方作最后陳述,而法國、德國和我國則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六)評議、判決:
在英國和美國,法庭辯論結束后,有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就適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種爭議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哪一方,不同問題所要求的證據的可信程度,不可采用的證據,本案涉及的法律等問題作出總結提示后,陪審團退庭進行評決,投票表決并作出有罪或無罪裁斷,再由法官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具體判決。表決必須符合法定票數,否則無效。法國和德國由法官和陪審團共同退庭評議,對不同的評議內容規定了不同的通過方法,一般按照罪過問題(是否構成有罪)、刑罰問題(加重,減輕情節等事實)、費用問題的判決進行表決,表決實行分開投票、連續進行的方法,根據表決結果作出判決。我國則由審判長和審判員(包括人民陪審員)退庭合議,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大、疑難案件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美國法院中的陪審員起什么作用??
陪審團制度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在審判程序中,從公民中甄選出來的陪審團主要責任是認定法律事實,然后法官再依據相關法律做出裁決。目前使用這一制度的主要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
陪審團制度的歷史
陪審團制度于公元前400年以前起源于古希臘,那時從6000多名公民中抽簽選出的民事陪審團有201人,刑事陪審團則多達501人。想象一下幾百人聚在一起討論案情的情形,相信當時的法官們一定很頭痛。慢慢的,陪審團制度隨著文化的滲透和征服者的鐵蹄在歐洲其他國家傳播開來,并在這一過程中逐步改進。
陪審團制度1066年傳入英國,在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正式成為英國法律的一部分。這時做陪審員其實是比較不幸的,一來要面對不能迅速做出裁決就會被斷絕食物和水供應的威脅,二來如果被國王認定裁決不當,有可能被沒收財產并被監禁。隨后,陪審團制度傳到了許多英國的殖民地。
在英國人踏上美洲大陸的時候,陪審團制度隨之傳入并生根發芽。時至今日,美國已經成了全世界陪審團制度最具特色、發展最成熟的國家。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美國的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一種出現在起訴程序中,被稱為大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23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案件有無立案起訴的必要;而我們經常在影視文藝作品中見到的陪審團出現在審判過程中,也被稱為小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12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權。
美國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對陪審員資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說來,陪審員必須是美國公民,年滿18歲,能用英文進行交流,沒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審員還必須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并不對陪審員的文化程度、社會地位和法律知識等做出限定。
選拔陪審員時,各法院會根據選民登記名單、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等確定一份能覆蓋該地區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單,然后剔除掉不具有陪審員資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單中隨機抽取若干陪審員候選人。當一組候選人被編好號派到法庭后,法官會對候選人進行訊問,以了解候選人的背景,確定其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做到公正無私。候選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適合作為陪審員的理由,經法官同意可以后就可以退出。不少法院中,律師可以在法官之后對候選人進行提問。然后,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可以交替行使否決權,將他們認為可能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的候選人從陪審團中除去。不同的案件,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是有限的。在雙方律師都行使完否決權后,法官在未被否決的候選人中按照編號確定12名陪審員和若干候補陪審員,當有陪審員不能履行陪審義務時,由替補陪審員來代替。
開庭審理過程中,陪審團通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而法官會控制律師的詢問過程,并指出法庭上出現的哪些證據屬于違法獲得或者哪些證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審團不能采用。在所有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后,陪審團會在單獨的評審室內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議,并形成裁決意見。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形成裁決結果。而謀殺案之類的重大刑事案件,則要求12名陪審員都必須形成一致的裁決。如果人數上達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決結果,陪審團需要繼續評議,直到做出裁決為止。有時候,陪審團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討論,仍然無法調節分歧做出裁決,這樣的陪審團稱為“死結陪審團”,此時被告可以請求法官直接判無罪,原告也可以請求重新審判此案。
如果陪審團裁決無罪,那么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再次受到起訴,這是美國法律中所謂的“一罪不二審”原則。如果陪審團裁決有罪,那么通常由法官再根據法律對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審團做出。
在美國,擔任陪審員是一項公民義務,一般不得拒絕。有的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審理周期較長,陪審團在審理過程中還會被隔離,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討論案情,不能看與案件有關的電視節目和報紙,這絕對不是什么愉快的經歷。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于審理期間陪審員不能進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發的薪水相當有限,陪審員也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此,許多美國人都不愿意履行這一義務。
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和標的物價值大于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所以被抽中擔任陪審員的機會還是不小的。據說有一次美國總統布什被抽中擔任陪審員,不過白宮方面以總統事務繁忙為由拒絕。對于普通民眾來說,當然不能列出這么大牌的理由,不過他們也有自己的辦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審理一起警察被槍擊的案件,一位不愿做陪審員的老兄就理直氣壯地在法官詢問“對警察有無偏見”時回答“有”,并宣稱自己不能保證對案件做出公正裁決,終于如愿逃脫了陪審員義務。
經典案例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種種嚴格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陪審團能夠避開外界干擾,做出盡量公平的裁決。但是這項制度也存在著弊端,陪審團的組成對裁決結果有時會有相當大的影響。
1994年6月12日,美國橄欖球巨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雙雙在妮可的別墅被殺。警方根據現場發現的證據逮捕了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接著,控辯雙方都組成了龐大的律師隊伍,展開了長達一年零四個月的拉鋸戰。1995年10月3日,在耗費了洛杉磯 *** 900萬美元之后,加州最高法院判決辛普森殺人罪名不成立。而同時,在一項民事訴訟中,圣塔莫尼卡法院則判決辛普森對妮可和戈德曼之死負有責任并要求其對受害人家屬進行巨額賠償。兩個法庭,兩個陪審團,對同一個案件在刑事和民事領域做出了相反的裁決,原因就在于兩個陪審團的人員組成不同。
在這起案件中,受害者之一妮可是一位漂亮的白人 *** ,而被告辛普森則是一位帥氣的黑人體育明星。刑事訴訟中,控方希望能盡量挑選白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可能同情妮可并且不會被辛普森頭上光環所迷惑的陪審員,而辯方則希望盡量挑選黑人或少數民族、文化程度不高、崇拜明星、喜愛體育運動等可能對辛普森相當有好感的陪審員。控方想打性別牌,而辯方則想打種族牌,兩相妥協,結果12名陪審員中有8位女性和4位男性,從種族上看則有8名黑人、2名拉裔、1名印第安人和1名白人,而且這些陪審員多數為未受過高等教育的普通職員和工人。很多評論認為,控方在陪審員挑選上的失敗直接導致了官司的失利,很顯然,性別牌打不過種族牌。而圣塔莫尼卡民事訴訟的陪審團則由9名白人、1名拉美裔、1名亞裔和1名黑人拉美裔混血組成,12位陪審員一致裁定辛普森要對妮可和戈德曼的死負責。
所以說,不管這項制度做出了怎樣具體的規定,仍然無法保證陪審員在做出裁決時不受自身任何偏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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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中選拔陪審員。第一、人口代表性的重要意義。陪審團應當從社會上的大多數人口中挑選,這一點是《憲法》第六修正案所保證的陪審團審判的基礎。早在1880年,美國最高法院就作出判決,指出禁止讓黑人擔任陪審員的州法律剝奪了黑人被告依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注:“斯特勞德訴西弗吉尼亞案”,載《美國最高法院報告》,第100卷,第303頁(1880年)。)隨后,法院根據該案中闡明的規則,廢除了某些故意排除或明顯減少少數民族或婦女的確定陪審團名單的做法。第二、陪審團原始名單。多數的州法院和聯邦法院都是以選民登記名單和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作為陪審團的原始或初步名單。(注:在美國駕車不是富人的專利,也不是中產階級的標志。《美國律師協會陪審團標準》第14頁的注解指出,近一半州的駕駛員名單比選民登記名單長出百分之二十一。)候選陪審員的范圍應當在種族、年齡、性別和其他重要特征方面準確地反映社會中的人口狀況,因此,陪審團原始名單應當盡可能地容納社會成員。一般認為,一份原始名單要達到的合理目標就是要覆蓋百分之八十的地區人口,而事實上許多地方所使用的原始名單包括了百分之九十的地區人口。(注:《美國律師協會陪審團標準》,第12-13頁。)。
(3)通知和傳喚程序。一旦一個人被選中參加陪審團服務,法院會發函通知或傳喚他到庭服務。通常,陪審員傳喚書會附一份調查問卷,要求其提供一些基本情況。這份問卷的目的在于:一來核查是否有情況使得被傳喚人不能或者不應擔任陪審員,二來可以節省在預先審核程序中對陪審員進行詢問的時間。通知書或傳喚書的內容還包括:何時應當到庭參加陪審團服務、陪審團任期、以及其他有關陪審團工作和陪審員將去的法庭的情況。
(4)陪審員報到履行陪審義務。第一、陪審員任期。陪審員的任期長短差別很大,有些聯邦法院要求陪審員在六個星期或更長的時間里聽候選派。州法院要求不一,但許多州都實行“一審或一天”的制度,即如果一個陪審員參加了一個案件的陪審,他就履行了其陪審義務,無需繼續聽候選派到其他案件中去;如果一個陪審員到法院報到,在一天內聽候選派,但卻沒有被選入任何一個陪審團,他也被視為完成了其陪審義務。(注:《美國律師協會陪審團標準》,第43-44頁。)。第二、陪審員的報酬。多數的州都會向陪審員發放數額不同的微薄報酬,此外,陪審員還可以報銷其他開支,如停車費、公共交通費和膳食費等。另外,有法律禁止雇主因雇員擔任陪審員造成誤工而對雇員進行懲罰,有些州要求雇主在雇員參加陪審團工作期間照發工資。第三、對陪審員的指導和提供的設施。陪審員報到準備參加陪審工作后,法院通常會有一些指導培訓,幫助他們了解陪審員的工作,告訴他們陪審工作的后勤安排(如停車和膳食服務的地點),以及告知他們有關陪審員的特殊規定。如,法院會告訴陪審員,他們不應同他們所陪審的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律師進行交談,不能獨自參觀審判中涉及到的任何有關現場。陪審員通常要佩戴特殊的徽章和標記,以便讓法庭工作人員和其他人避免當著陪審員的面討論案件。陪審員有專門的房間,令其在等候時有舒適的條件,而且可以同公眾隔離開來。第四、分派去特定的審判。陪審員報到之后,法院會通過隨機挑選的方法將其分派到特定的待審案件中去。為了保證陪審員不必在法院作不必要的等候,負責管理陪審團的人員在傳喚陪審員到庭時,會設法只召集一天的審判所需數目的陪審員。一種減輕陪審員工作負擔的做法是電話查詢,即陪審員通過電話詢問法庭是否要求其第二天參加陪審工作,如果不需要,他就不必去法庭等候。
(三)審判程序中的陪審團
1.選任陪審員的程序
在審判的當天,法院中的陪審團主任或法院書記員會通過隨機的方式從一大批報到履行陪審員義務的人中選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審判中的陪審員名單。當一組陪審員被派到法庭之后,陪審團主任或法院書記員會再以隨機的方式安排其參加預先審核的前后順序。由于存在預先審核和要求回避的程序。因此參加預先審核的人數一定要多于最終進行審判的陪審團的人數。聯邦法院刑事案件的陪審團人數為12人,(注:《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3(乙)條。)但各州刑事案件陪審團的人數卻各有不同。
(1)預先審核的訊問。參加預先審核的人都要進行宣誓,承諾在該程序中如實回答問題,法官通常會向候選的陪審員介紹各位律師,并告知其即將審判的案件的類型。預先審核的訊問的目的是要了解陪審員的背景情況、其對案件的了解和個人態度,以便確定該候選陪審員是否可以成為公正無私的陪審員。在這一程序中,候選陪審員可能通過“有理由的要求回避”和“絕對要求回避”兩種方式被從陪審團名單中除名。這一程序在不同的法院做法很不相同,在有些法院,只有法官可以提問,而另一些法院則允許律師在法官提問后提出其他問題。
(2)要求候選陪審員回避。第一、有理由要求陪審員回避。“有理由要求回避”的目的是讓律師有機會將那些沒有資格擔任陪審員或者不能成為公正無私的陪審員的人從陪審團中除名。如果律師有理由地要求一位陪審員回避,這一要求將由法官進行審理,由法官決定是否應將該候選陪審員除名。“有理由要求回避”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該候選陪審員生理上或法律上沒有能力擔任陪審員,二是其對將審理的案件懷有實際的偏見或傾向。即使一個人對于即將審理的案件已經有所了解,甚至于對于被告是否有罪已經形成某種看法,只要他仍然能夠打消這種看法,他就不能被有理由地要求回避。如果候選陪審員強調說,雖然他對被告人的有罪與否已經形成某種看法,但他仍然能夠保持公正,那么法官在做出裁定時,有義務考慮和衡量這種保證。第二、絕對要求回避。“絕對要求回避”是律師要求候選陪審員回避而無需做出任何解釋,這一制度被認為是被告所擁有的重要權利之一。然而,它也可能被濫用,例如,律師可利用“絕對要求回避”的做法將某一種族的人從陪審團名單中除名。如今,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任何以種族或性別為依據而有意排除這一類人的做法都是不正當的。因為這種做法侵犯了當事人取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侵犯了人們參加陪審團而不受歧視的權利,同時還損害了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有害于社會。
刑事審判中起訴方和被告方可以行使的“絕對要求回避”的次數依各州法律而定。《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規定:“如果被控之罪行可判處死刑,每方有權用20次絕對要求回避。如果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方有權作6次絕對要求回避,而被告或所有共同被告有權用10次絕對要求回避。如果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或者兩者并罰,每方有權作3次絕對要求回避。”(注:《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4(乙)條。)各州對這一程序的要求雖然不同,但許多州都采用一種所謂的“共選陪審團制度”,即雙方從陪審員小組成員的名單中交替地勾去名字,直到每一方都用盡其可使用的次數為止。
(3)候補陪審員。美國的法院通常會挑選出額外的陪審員,即候補陪審員,以便在正式的陪審團成員生病、喪失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整個案件的陪審工作時,代替這些陪審員。這種做法在復雜和耗時漫長的審判中顯得尤其重要。候補陪審員同正式陪審員一同聽取整個審判的全過程,如果不需要他們替補的話,其在陪審員開始評議時結束工作。關于候補陪審員的數目和使用,各州有不同的規定,《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規定最多可以使用6名候補陪審員。(注:《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4(丙)條。)
2.陪審團裁決
陪審團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要認真聽取雙方提供的證據,當雙方做完最后陳述以后,法官會對陪審團作出指示,包括法律原則及其應當如何適用,陪審團必須根據這些原則對事實進行認定,并作出裁決。
(1)陪審團評議。第一、進行評議的方式。陪審團進行評議的陪審室是同法院其他部分隔離開的,通常會有法警或警衛守候在門外,以確保無人打擾陪審團的工作。陪審團在評議期間被隔離的做法在各地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尤其陪審員在評議期間與外界、家人完全隔離,夜晚都不得回家,但也有些地方允許陪審員白天集中進行評議,夜晚可以各自回家。第二、裁決的一致性。美國《憲法》并沒有規定刑事案件中的裁決必須一致作出,但《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要求“裁決必須是一致作出的,它應當由陪審團在公開的法庭上遞交給法官。”(注:《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31(甲)條。)美國大部分州也同樣要求刑事案件的陪審團裁決應當一致作出。《美國律師協會陪審團標準》中對一致裁決的要求作了解釋,認為這樣可以保證少數派的成員在陪審團審議中同樣有發言權,即多數派不能簡單地拒絕聽取陪審團兩三個成員的意見。這種一致裁決的要求迫使陪審員要有理有據地闡明自己的觀點并相互聽取意見。(注:《美國律師協會陪審團標準》,第17條注釋,第167頁。)
(2)陪審團裁決的宣告。第一,法官宣告。在陪審團作出裁決之后,要告知法官,法官隨即通知律師陪審團已作出裁決。裁決書通常首先交給法官,由法官查看裁決書是否已正確無誤地填好,然后法官會在公開的法庭上宣布裁決。第二、逐一詢問陪審員。宣布裁決之后,律師可以要求逐一詢問陪審員,即法官在公開的法庭上詢問每一位陪審團的成員,剛才宣布的裁決是不是該陪審員作出的。《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規定,“宣告裁決時,在裁決記錄到案之前,如經一方當事人要求或法庭自行決定,可以逐一詢問陪審員。”(注:《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31(丁)條。)第三、陪審團的解散。在陪審團最后解散之前,法官會向他們說明其他陪審義務,如陪審員是否可以自由離去,或者他們是否還要報到參加另一個案件的審判。通常,法官會告訴陪審員其可以自由談論此案,但并沒有義務非談不可,法官還會向陪審團成員表示感謝,但是法官必須小心避免對陪審團的裁決作出任何評論。
(3)與被告有關的進一步程序。如果陪審團裁決無罪,被告就不能就同一犯罪再次受到起訴,被告通常亦無需進行其他程序。如果陪審團裁決被告有罪,通常量刑都是法官的責任。也有些州通過立法規定由陪審團在作出有罪判決之后,再對量刑作出決定。美國最高法院在1994年6月的一個判決中提到,美國目前有26個州既在死刑案件中使用陪審團作量刑,又規定可以用無假釋的無期徒刑來代替死刑。(注:“西蒙斯訴南卡羅來納州案”,《最高法院報告》,第114卷,第2187頁(1994年)。)
量刑和定罪審判通常都是分成兩個階段進行的。有些州的法律規定,某些情況下,初審法官在作出有罪裁決之后,必須在一次單獨的程序中聽到證據,作出量刑。法官通常會命令舉行一次判刑前的調查,了解被告的背景情況,查明其犯罪前科、家庭背景、工作、所受的教育或訓練、改造的難易程序及其他因素。在完成了一份判刑前報告之后,法官將要舉行一次有關判刑的審理,進行量刑。
(4)陪審團裁決的終審性。陪審團對事實的認定,包括證據的可信性和證明力,是該次次刑事訴訟中終局的和決定性的裁決。除非審判記錄表明,沒有初步的證據可供陪審團作適當的考慮,或者訴訟中發生法律錯誤,或者出現了“陪審團不良行為”,否則初審法官和上訴法官都不得撤銷陪審團的裁決。
(5)無法作出裁決的陪審團(懸而不決的陪審團)。有時,陪審團經過長時間的認真評議,仍然不能作出裁決,這樣的陪審團被稱為“懸而不決的陪審團”。如果法官因陪審團無法作出裁決而宣布誤審,這一情況通常并不禁止對被告作進一步的起訴和對本案進行再審。
三、香港的陪審團制度
(一)英國法律制度強行輸入香港
英國于1843年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后迅速將英國的法律制度向香港全盤輸入,1845年的《陪審員及陪審團管理條例》規定:“最高法院的審判程序中對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都應由六人組成的陪審團作出。”(注:1845年《陪審員和陪審團管理條例》第1條。)隨后該條例經過多次修訂,現行的《陪審團條例》主要是基于1887年的條例而訂出的。
(二)香港陪審團制度的運作
香港陪審團制度的運作主要依據《陪審團條例》進行。與美國相比,陪審團制度在香港使用的范圍十分有限。香港的法院由低到高主要有裁判法院、地區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四個層次,高等法院中又分為原訴庭和上訴庭。在眾多法院之中,只有高等法院的原訴庭使用陪審團審判,而其所處理的的刑事案件都是性質嚴重的如謀殺、 *** 、搶劫、 *** 犯罪和占有武器或炸藥的犯罪,因而在數量上是極少的,如,1988年全年,其所處理的刑事案件僅為全港刑事案件總數的0.1%。
美國陪審團制度與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哪些不同
主要從三個方面說明美國陪審團制度與中國人民陪審團制度的不同
1,制度的使用范圍
美國(聯系英國):
大陪審團制度:僅適用于大型刑事案件由12-23人組成,英國于民事案件中已采用預審制度,故于1948年廢除該項制度。但于美國仍然存在。作用在于檢查官提出證據,然后由全體陪審團成員確定是否采信并確定是否有上訴的必要性。
小陪審團制度:由6-12人組成,于英國僅適用于詐騙,文字誹謗,口頭誹謗,誘脅,惡意濫訟,違反婚約和錯誤監禁等案件。法官有絕對的裁量權是否適用于陪審團制度。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于美國所有刑事案件都應采陪審團制度,民事案件則視涉及金額多寡而定,并沒有很客觀的標準。
中國:
《決定》第二條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作出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制;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但是,對于上述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實行陪審。
2,條件和要求
美國基本資格認定:
須具備美國公民身份,且須年滿十八歲,未曾觸犯重罪或現時受重罪起訴等條件,無種族及性別之限制。
中國基本資格認定: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3,收入和經濟
美國:
作為陪審團成員有一定的津貼補助,一般是每小時8-15美元。美國公民一旦被征召為陪審員,即須到法院報到,陪審期間可請公假,但薪酬發給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計算,至于多寡則各州自訂。未被選中者,就可領取當日薪酬回家,被選中者要到開庭結束才領到薪資。
中國:
《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擴展資料:
美國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與陪審團審判制度的特點:
在當代美國司法體制中,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大陪審團,又稱 “起訴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于“人民檢察院”。它通常由案發所在地區的23位普通公民組成,其職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證和物證,決定對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是否應當立案起訴。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審團就自動解散,由檢察官接手辦案。在“拉鏈門”案中,把克林頓折騰得灰頭土臉、狼狽不堪,并裁決立案起訴的陪審團,就是這種大陪審團。
另一種是小陪審團,又稱“審判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發所在地區的12位普通公民組成,負責對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作出裁決。
如果裁決無罪或不構成侵權,審判即告結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權成立,則由主持審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決。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殺人案中,以檢方呈庭證據漏洞百出為由,將這位橄欖球巨星無罪開釋的陪審團,就是這種小陪審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美國陪審團制度百度百科--人民陪審團制度
美國聯邦執法官是從事什么任務的?
美國聯邦執法官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訂立的不起訴協議的效力范圍、批準程序。
從檢察官角度講,基于對方的合作而做的不起訴不是無條件、絕對的,檢察官基于對方提供的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劃定承諾不起訴的范圍,這樣做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更好的與控方合作。
對于特殊案件和特殊人群的案件,不起訴需要聯邦司法部助理總檢察長批準;案件事實涉及其他司法區的,同意不起訴的檢察官還要征求其他司法區檢察機關意見。
擴展資料
檢察官在被告人被陪審團定罪后有參與量刑程序的權力,包括與緩刑服務處一同準備并向法庭和辯方提交、披露量刑調查報告,參與量刑辯論,大部分案件都需要做這種社會調查報告。
在量刑中,檢察官還可以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在通過辯訴交易解決的案件中涉及量刑協議的更是必須提出明確的量刑意見。
美國司法程序
美國的司法程序: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不經過庭審,能夠迅速有效地處理案件的簡易程序。一般在案件事實非常清楚,沒有爭議,且其中一方根據法律有權得到法庭判決的情況下使用。設置簡易程序的目的主要是避免沒有必要的庭審。
初審聽證,證據聽證
由法庭官員主持的一個法律程序,用以判斷犯罪是否已經發生,是否在法庭管轄區域內發生,是否有合理根據相信被告確實犯了罪,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將被告拘禁直至庭審。設置初審聽證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合理逮捕和拘留的發生。
口供證詞程序
在民事或刑事訴訟庭審之前,通過提問方式獲取原告方、被告方或證人陳述證詞的過程,一般在律師的辦公室進行,由原告或被告方律師提問,被問者回答問題,法庭記錄員、攝像或錄音人員均在場記錄下證詞。口供證詞程序開始之前,作證人一般都要宣誓,法庭記錄員和作證人經常會簽署一份宣誓書,保證口供證詞程序產生的證詞文本與實際情況一致。
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獨立前,原13個殖民地基本沿襲英國的法律傳統,又根據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體系。獨立后,1787年美國憲法對司法權作了原則性規定,1789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司法條例》規定了聯邦法院的組織、管轄權和訴訟程序,逐步形成了現有的司法制度。
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
關于美國的量刑程序參與人和美國的量刑程序參與人有哪些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