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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中的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怎么認定
1、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同時公安部有關于不能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累犯、多次傳喚不到案的。
2、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是否還會判刑,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結論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導致社會風險增加,這表明在保證其不逃避法律責任的同時,需要確保其在等待審判期間不會對社會產生新的危害。這是司法機關在權衡多種因素后做出的決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沒有明確的條文詳細規定。
刑訴法七十九條內容
1、截止201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內容如下:第七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享有以下權利:首先是知曉被指控的具體罪名及相應的法律條款;其次是有關偵查活動的進展、性質和內容有被告知權;此外還有會見通訊權,即可以與近親屬或其他特定人員進行通訊和會見。
3、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當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已屆滿,應立即解除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解除時,應通知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人員及相關單位。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4、解除監視居住的條件 監視居住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限制居住。
社會危險性有哪5種情形
1、四)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2、法律分析:刑法上的社會危險性是指行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刑事訴訟法上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其它可能嚴重妨礙刑事訴訟進行的行為。
3、適用逮捕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等。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社會危險性的概念社會危險性不同于社會危害性。
4、社會危險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案件性質、起因以及罪行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就業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時表現,行事是否極端;有無 *** 、酗酒等不良嗜好,是否易怒或情緒波動較大,有無表現出仇視社會等反社會人格。是否為慣犯、累犯等常習性犯罪分子。
逮捕刑事訴訟法條款有哪些?
逮捕刑事訴訟法條款包括對有犯罪的證據還有事實的當事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能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行為的情況,需要對當事人執行逮捕的措施,社會危險性包括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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