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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減刑假釋的最新政策
- 2、搶劫罪判3年11個月,現服刑1年,什么時候請律師減刑或者假釋,請律師需要多少錢
- 3、辦理假釋找律師有用么
- 4、2021年服刑人員減刑新規
- 5、2022年監獄減刑新政策
- 6、請問律師,要申報減刑該如何做呢?求答
減刑假釋的最新政策
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 減刑 、 假釋 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監獄法 》和其他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 刑罰 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 刑罰的目的 。 第二條 對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 法規 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 職務犯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 申訴 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 立功 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 發明專利 ,且不包括實用新型 專利 和 外觀設計專利 ;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 有期徒刑 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img]搶劫罪判3年11個月,現服刑1年,什么時候請律師減刑或者假釋,請律師需要多少錢
我不知道你這樣問是啥意思,但我覺得你這樣問好似很奇怪。
一、在監獄里服刑減刑或假釋不用請律師的,請律師是用來打官司的,就象香港話叫律師叫“大狀”,說的很形象。
二、減刑或假釋除適用刑訴法外,還適用于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制度,有一些制度律師是不清楚的。
三、減刑或假釋一般不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或再加上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徑行判決、裁定。有些省份也試行(嘗試)假釋聽證。
辦理假釋找律師有用么
辦理假釋找律師有用。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表現良好,不在有社會危害性都可以申請假釋;對于假釋,是可以找律師的,最主要的是監獄,即執行機關。因為基層監獄才掌握服刑人員的最基本的改造表現和情況,對于犯人的減刑和假釋,都是從監獄監區向監獄有關科室呈報,經過相關程序審批,然后上報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法律依據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
2021年服刑人員減刑新規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最高院規定實施新的減刑假釋規定》第四條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法律依據
《最高院規定實施新的減刑假釋規定》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并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2022年監獄減刑新政策
監獄減刑新規定有:
1、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裁定;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哪些材料:
1、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2、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5、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請問律師,要申報減刑該如何做呢?求答
你好,要服刑人員自己寫的,在監獄里一般也會有人指導。前提是要符合減刑條件。
你學習一下這個文件: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已經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集體評議、首長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監獄成立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主管副監獄長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獄內偵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管副監獄長任主任。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不得少于7人。
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集體評議,監區長辦公會審核,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減刑、假釋建議,應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刑罰執行等有關部門審核,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章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第七條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的集體評議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集體評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獎懲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范;
(二)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三)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十一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十二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
第十四條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第十五條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面通報派出人民檢察院或者派駐檢察室。
第三章監獄管理局審核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后,應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交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監獄管理局主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后,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對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問題,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對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司法部直屬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按照本規定辦理;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報送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審核。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條,規定了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的條件。第三十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的審核裁定期限(一般情況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裁定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死緩、無期徒刑情況減刑的審核級別限制(監獄管理局)和裁定法院級別限制(高級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是不得減刑、假釋限制及人民檢察院抗拆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內重新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關于減刑假釋律師咨詢收費多少和減刑假釋律師咨詢收費多少呢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