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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民事訴訟發260條,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以確保法律文書得到切實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措施涵蓋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搜查隱匿財產等多個方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4、對此民事訴訟發260條我國《仲裁法》第 6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及第260條第1款已作了明文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5、訴訟法260條利息是銀行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標準是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加一倍。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仔腔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事訴訟法260條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執行人通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執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這主要針對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被執行人,確保其收入用于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內容是未履行法律文書中義務的賠償。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對方當事人給付金錢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照法律文書上面其他義務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遲延履行金。
對此我國《仲裁法》第 6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及第260條第1款已作了明文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民間借貸遲延履行期間的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1、據此民事訴訟發260條,履行期間民事訴訟發260條的債務利息應分兩部分進行計算:第一部分:根據上述批復民事訴訟發260條,截止2014年7月31日民事訴訟發260條,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日)×2×遲延履行期間(參照相應期限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利率變動分段計算)。
2、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民事訴訟發260條;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3、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對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第1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4、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償還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始計算日期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如果是分期履行,從每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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