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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我九十萬我能保全他300萬財產嗎
您好,太能了。您應該抓緊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不然這300萬也會無影無蹤。還有一條您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在什么情況下可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被保險人錯誤地申請保全,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當法院判決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予以賠償。案例一:債權人張先生未申請財產保全。李先生欠張先生500000元。張先生別無選擇,只能將李先生告上法庭。收到起訴書后,李先生轉移了他所有的財產。
一方欠信用卡不會凍結配偶的財產,但是如果信用卡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凍結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欠款一方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民事訴訟法98條
1、民事訴訟法98條,具體規定了哪些經過調解達成的協議,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當事人提出申請。第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第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3、《民事訴訟法》第98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驗傷寫調解書需要警察嗎
不需要。調解書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調解協議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輕傷構成犯罪,輕微傷是屬于刑事責任范疇,屬于當事人可以自訴的案件, 請到公安機關報案。調解書是民事部分的處理,報案是刑事部分。
這種警察都出警了,調解的時候自己提出合法的相應解決方案啊。當場確定去公立三甲醫院檢查驗傷,費用由當事人支付雙方在民事調解書簽字并拍照。民事訴訟第一程序也是進入調解程序,有了這個東西就可以簡化程序直接受理起訴。3確實又起訴不受理,就在廠里中午吃飯時間把那巴掌打回來吧。
如果不能商量一致,能夠到法院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騰房糾紛應該如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騰房流程具體如下: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后,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申請先予執行時,當事人需遞交書面申請書或口頭申請。法院則對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者將被裁定執行,否則申請將被駁回。對于裁定結果,當事人無權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一次復議。在復議期間,裁定執行不停止。
在民事訴訟中,當一方拒絕執行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或法律判決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后超過六個月未對對方當事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后,會對案件進行審查。
對于騰退通知,有騰退期限,大期限內不騰退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請求人民法院對騰退義務人強制騰退。騰退房屋,由法院執行,而不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只是偵查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事部分。
法律主觀:法院判決騰退房屋,被執行人不執行的,可以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的,需通知其或其家屬到場;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不到場的,也不影響執行。
如何對民事凍結裁定的復議的維持說理
在法律實踐中,如果你希望維持民事凍結裁定的復議結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說理: 陳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在凍結裁定復議的過程中,你需要清楚陳述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以說明為什么原來的凍結裁定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最高院不能,應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釋法說理:《民事訴訟法》第199條(2021年修正后為第206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所稱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可申請原級復議的裁定:保全、先予執行。(2)可申請上一級復議的裁定:執行管轄異議、執行行為異議。(3)可申請復議的決定:回避、拘留、罰款。駁 *** 避申請為原級復議,罰款和拘留為上一級復議。(4)可復議的通知:駁回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通知。
可以是當事人協商后形成的協議,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決方案并經當事人同意的協議。(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應當是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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