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是指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其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與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進行口頭辯論、陳述和申辯的程序。下面將詳細介紹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的六個步驟。
步聽證通知
當行政處罰機關決定進行聽證時,應當根據法定程序,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應當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權利義務等事項。被通知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聽證地點參加聽證。
第二步聽證主持人介紹
聽證開始前,應當由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的程序、規則和被通知人的權利義務。聽證主持人還應當告知被通知人,如果其不能出席聽證,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三步陳述和申辯
被通知人應當在聽證中陳述其認為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并申辯其認為行政處罰機關的處罰決定不當的理由。被通知人還可以提出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并對行政處罰機關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第四步行政處罰機關陳述
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聽證中陳述其認為有利于行政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并對被通知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行政處罰機關還可以就被通知人提出的新證據進行陳述和質證。
第五步聽證記錄
聽證記錄應當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被通知人、代理人、證人和記錄人等基本情況,以及聽證過程中的陳述、申辯、質證和結論等內容。聽證記錄應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步聽證結論
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聽證結束后,根據聽證情況和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告知被通知人。如果被通知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的六個步驟,被通知人應當認真參加聽證,并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行政處罰機關應當依法公正行使職權,保障被通知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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