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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車輛扣押規定有哪些
一、 交通肇事 車輛扣押規定有哪些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 交通事故 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 證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0日 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二、交警隊 立案 后什么時候可提車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 自首 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 管轄 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 訴訟 活動。 交警隊立案后最長30日可以取車。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在實際對交通肇事進行處理的時候,結合到肇事情況的不同,有些案件比較輕微,但有些卻相對要復雜一些。對于那種復雜或者造成了嚴重損害結果的交通肇事,自然處理起來也就要麻煩一些。往往交警對涉事車輛進行扣留之后,就要作出一定的檢驗、鑒定,自然在這方面耽誤的時間就比較久,那么扣車期限也要長一些。
交通事故車輛暫扣提車需要哪些手續
一、提車需要的手續:
1、提車的時候,交警要給你開個提車票據,然后到停車場,當事人交停車費以后就可以把車提走。
2、責任認定書下來后的第三天就可以提車。
二、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認可無異議即可提車。提醒:此類事故只要交警做了責任認定,事故就處理完了,車輛就可以放行,雙方如果要求調解,交警組織調解一次,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警按目前的法律,只負責責任認定,剩下的經濟糾紛應由法院負責。
擴展資料:
(1)交通民警在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口頭告訴當事人下列內容:
(2)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理由和依據;
(3)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書面傳喚、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重傷、死亡、不在現場以及因違法犯罪逃跑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參考資料: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百度百科
發生交通事故什么情況下能扣車
1、發生 交通事故 ,如果受害方向法院申請訴前 財產保全 ,可由法院對車輛進行查封或扣押,這時如果車主提供擔保,也可以將車輛開走,以免產生營運損失。 2、交警扣車什么時候可以扣車 現行法律并沒有賦予交警隨意扣車的權利。只有在需要對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等取證工作時才可以暫扣車輛,而不能以司機可能逃跑等理由扣留機動車。 目前達到最新規定,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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