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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交通事故的被告人答辯狀
- 2、交通事故糾紛被告答辯狀怎么寫
- 3、交通事故被告答辯狀
- 4、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辯狀
交通事故的被告人答辯狀
交通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張云清,男,漢族,39歲,住樂山市峨邊縣沙坪鎮郭凡村。
被答辯人:
陳思云,女,漢族,70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 王友全,男,漢族,74歲,住樂山市市中區濱江路南段 答辯人因陳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事實和理由:
一、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10年12月21日,答辯人張云清駕駛川Z06106號貨車由峨眉往峨邊方向行駛,11時50分,當車行至省道306線61KM+300M彎道處,在超車過程中與對向由陳文君駕駛川LP6239號小客相撞,致川LP6239號小客側翻于其車行方向公路右側路坎下,造成兩車及路旁青苗受損,川LP6239號小客乘車人王永芳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現場未見到川LP6239小客剎
車痕跡,具體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察筆錄。]
2. 交通事故現場勘察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川Z06106號貨車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所駕車輛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 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中認定:“張云清在駕駛機動車在彎道、有會車可能的情況下強行超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是發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駕駛人陳文君在駕駛川LP6239號小客時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的規定,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應當負有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駕駛人陳文君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4. 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九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依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
第八條:“當事人未履行注意義務;當事人在危險出現時,未采取適當的避險措施;”及第十條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
二、 被答辯人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營小客,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訴訟請求一、3、精神撫慰金金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減輕或者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被答辯人王友全為東風航運公司退休職工,陳思云為樂山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都具生活來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弟二十八條:“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解釋。王友全、陳思云兩夫婦不屬于被撫養人,答辯人不應賠償訴訟請求一、5、被撫養人生活費金額。
3.因為賠償金額較大,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營業部在三者商業保險和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承保范圍內承擔原告的賠償費。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1年 月 日
交通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區東圳東路358號郵政大樓6層。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訴答辯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療終結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明顯已經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應當提供肇事車輛閩號車行駛證、肇事駕駛員駕駛證,以證實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以及肇事駕駛員準駕相符,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還應當提供本案肇事車輛完整的保險單,否則保險公司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證件并證實在答辯人處投保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險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超過交強險部分答辯人也只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還造成車駕駛員陳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限額應當預留相應份額給案外人 四、原告為村居民,各項賠償項目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五、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1.醫療費:(1)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及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剔除與事故所致損傷無關的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亦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非醫保部分費用經鑒定為9557.89元,故非醫保費用9557.89元應予以扣除。
2.誤工費:(1)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及所處行業,故誤工標準應當按照88.74元/天計算;(2)原告無法證明其連續誤工,其訴求誤工總天數411天明顯偏高,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損失。
3.護理費:訴求偏高,應當按照88.74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天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4交通費:沒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據,系無據主張,應當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10元/天的標準計算,基數為原告實際住院天數。 6營養費:訴求金額明顯偏高,應當依法就低認定。
7鑒定費:按保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據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8.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錯誤,原告為農村居民,其賠償標準應當按照11184.2元/年的標準計算。
9.被撫養費生活費:并無證據顯示原告喪失勞動能力,主張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退一步說,計算方式錯誤,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該主張,應當按照8151.2元/年的標準計算。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明知閩B62928號車駕駛員陳金輝飲酒駕駛的情況下,乘坐其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訴求金額明顯偏高,請法院酌情就低認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退一步說,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意見,請予充分考慮并采納為盼。
答辯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一四年月日
交通事故糾紛被告答辯狀怎么寫
在交通事故答辯狀中,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寫明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被告是可以提出事實來進行反駁的。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被告答辯狀
現在由于車輛增多,交通事故頻發,交通事故被告答辯狀就是在交通事故糾紛中需要使用的法律文書!以下是交通事故被告答辯狀范文,提供給大家參考!
交通事故被告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保險公司、被上訴人李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上訴人、李四是本案賠償主體,應當賠償答辯人的損失。
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于侵權法律關系,工傷待遇屬于勞動爭議法律關系,二者并行不悖,并無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以答辯人已經得到工傷保險報銷為由不予賠償的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答辯人也尚未得到社會保險部門賠償的工傷待遇。
最后,工傷待遇賠償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受《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而《保險法》約束的是商業保險行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并不受商業保險中的損失補償性原則規制,上訴人以商業保險中的損失補償性原則為由不予賠償,顯然混淆了兩種保險的界定范圍。
二、答辯人提交法庭的是加蓋遷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對章
的醫療費票據,結合同時提交的答辯人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證明答辯人為交通事故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鑒于上訴人對誤工費的上訴意見與其第一條上訴意見的觀點及理由重復,本答辯狀第一條答辯意見已涵蓋,故不贅述。
四、法醫鑒定費、痕檢費、酒精檢測費、復印費系為確定事故責任和答辯人的損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由上訴人賠償。
即便上訴人與李四的保險合同約定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此約定也因違反《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無效。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答辯人:張三
20XX年2月21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07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寶來牌轎車(京G6XXX)由西向東正常行駛,適有李XX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XXX)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XXX)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XXX)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寶來轎車(京GXX)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
[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京GXXX)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負主要責任。
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并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對答辯人來說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資料:]四環路是北京市城區的一條環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點約8公里。
北京四環路全長65.3公里,全線共建設大小橋梁147座,并設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
主路雙向八車道,全封閉、全立交,設計時速為100km/h。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
跟據事故認定事實,依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的行為明顯是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過錯,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13.1“凡‘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
而是應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及: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列舉情形的,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并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后根據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確定被答辯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負同等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
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
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
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img]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辯狀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辯狀
隨著大家的法律意識增強,現在大家遇到交通事故,一般都不會選擇通過暴力手段解決問題,往往都是選擇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如果作為交通事故的被告,這個答辯狀怎么寫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辯狀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辯狀
答辯人:濟南東方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X4號文東花園X座X單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誤工費16512.56元,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發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治愈,不是持續誤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理由如下:
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未能提供時間、次數、人數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淄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七)、原告父母親撫養費,應按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生。
以上費用只是原告的理論損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責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擔其中費用的60%。
以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參考采納。
代理被告辦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二、 交通事故答辯狀答辯狀 模板
答辯人:王某,女,42歲,漢族,現住址:呼和浩特市×小區×號×樓。
答辯人因與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在其訴狀當中闡述,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先在253醫院住院8天后又到醫學院二附院住的院,是錯誤的,根據253醫院病歷第8頁的記載,原告是2007年7月3日住入7月9日出院的,原告在253醫院住院時間是6天,而不是8天,另外原告第二次在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是在未經醫療機構同意,沒有轉院證明的情況下擅自轉院進行的治療,因此原告的闡述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觀事實。
(二)、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有誤,答辯人不予認可。
1、原告對醫療費的計算,在本案中原告受傷后第一次接受治療的醫院是 *** 253醫院,第二次到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沒有轉院證明屬于擅自轉院治療并且在治療過程當中存在有大量不符合臨床技術規范的不針對性治療及用藥現象,因此產生出的巨額不合理費用,答辯人不能夠接受,對于原告擅自轉院接受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答辯人不予賠償。
2、原告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等的計算,因沒有事實依據,且原告接受的是住院治療,因此數額計算有誤,答辯人不予認可,原告應當依據本案事實重新進行計算。
3、對財產損失費計算不合理,在本案中原告未作財損價值鑒定,扣減折舊費,直接按財產全損進行主張,對此答辯人有異議,不予認可,原告應當對所損財產進行財損價值鑒定,重新進行計算。
(三)本案中答辯人車輛也有毀損,應當與原告進行經濟損失折抵。
2007年7月3日答辯人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答辯人車輛亦有損壞,并且事后原告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答辯人車輛被法院查封、扣押近1年之久,由于長時間停放,車輛自然耗損嚴重,已近報廢,且這近一年來原告保全答辯人車輛,給答辯人造成車輛保管費等等巨額經濟損失,因此原告應當與答辯人進行損失折抵。
三、交通事故被告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07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寶來牌轎車(京G6XXX)由西向東正常行駛,適有李XX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XXX)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XXX)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XXX)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寶來轎車(京GXX)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京GXXX)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負主要責任。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并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對答辯人來說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資料:]四環路是北京市城區的一條環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點約8公里。北京四環路全長65.3公里,全線共建設大小橋梁147座,并設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主路雙向八車道,全封閉、全立交,設計時速為100km/h。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根據事故認定事實,依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的行為明顯是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過錯,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13.1“凡‘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及: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列舉情形的,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并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后根據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確定被答辯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負同等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不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7、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對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海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辯狀 @2019
關于交通事故上法庭被告怎么答和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