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訴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情形
-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 3、刑法161條理解和適用
- 4、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的三種情形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是什么
- 6、是否審查起訴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
刑訴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情形
1、法律分析:辯護人有權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該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無罪判決,如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等判決不負刑事責任,如被告人不滿十六周歲、精神病人等裁定終止審理,如已過追訴時效、被告人死亡等。對于指控罪名與審理罪名不一致的,判決前法院應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
4、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共規定了九種情形,并規定具有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5、刑法偵查期間,對辯護人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律師以書面意見提出,可以附卷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6、法律客觀:刑事案件庭前會議注意事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第四款規定:“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一時限要求確保了審查程序的及時性和效率性,避免了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明確了當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在案件進行過程中,如對強制措施有異議,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收到申請后,相關機關需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不當強制措施的,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同意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解釋不同意的原因。
刑法161條理解和適用
理解和適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是關于聽取律師意見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訴法161條釋義:本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嚴肅活動。《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
《刑法》161條司法解釋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的三種情形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法律分析: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情形:自偵部門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律師意見。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的提出意見權的權利有: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主動聽取辯護人意見的情形 “首先,被告人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保證辯護人有充分時間表達法律意見的同時,承辦檢察官還填寫了《聽取辯護人意見登記表》,寫明聽取意見的時間、地點、參加人以及具體的辯護意見等內容,并由聽取意見的辦案人員、辯護人簽名后附卷,保證了信息填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必須聽取三種人的意見: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即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即辯護人審查起訴后的處理(1)提起公訴(2)不起訴審查起訴的步驟方法基本要求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承前啟后的中間環節。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 、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附條件的,其他情形都是可以聽取辯護人意見,如果辯護人提出要求的,才應當聽取其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明確指出刑事訴訟必須聽取律師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進行審查過程中刑事訴訟必須聽取律師意見,必須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口頭訊問,同時須傾聽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必須聽取律師意見的觀點與意見,以上所述均需詳細記錄在案。若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以此種方式提交書面觀點,則應當將之附入卷宗。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是否審查起訴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
1、法律分析: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應該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審查起訴階段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因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利于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3、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此階段,檢察院還需訊問犯罪嫌疑人,并且要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于以上人員提供的書面意見,均需附卷。這確保了案件審理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據在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4、審查起訴階段應該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原因如下: (1)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有利于核實 證據 ,正確認定案件事實。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其所作的陳述是 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重要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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