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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法院判決不能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如果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遺漏或者超過了訴訟請求,則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該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提是,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法院不能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2、第五十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法院判決不能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但規定超出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是錯誤的,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就是說明法院判決不能超出訴訟請求。
4、《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1項所指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請求。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中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部分提起上訴,那么這種情況不包括在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上述內容是本次民訴法修訂的新增條款,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及抗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主要規定了被執行公民死亡或法人、其他組織終止時,債務償還或義務履行的相關規定,以及執行承擔的概念。這些規定有助于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債務得到妥善清償。
民事訴訟法122條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具體而言民事訴訟一般規定是,該條款要求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這意味著原告必須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民事訴訟一般規定是,或者與民事訴訟一般規定是他人發生民事爭議民事訴訟一般規定是,請求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的公民、法人或其民事訴訟一般規定是他組織。
2、《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該條規定具體包含了四個方面的要求: 原告資格: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意味著,只有那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1)1年訴訟時效。
4、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查明侵權基本事實明確侵權行為人(被告)侵權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不同,具有侵權方式隱蔽、侵權人數眾多、侵權手段復雜等特性。
5、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起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原告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1、法律分析: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涉及公民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訴訟人所在地的法院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轄區的,各該人民*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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