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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尸檢和同意不尸檢
兩者表達的意思一樣,是不尸檢的意思,兩者體現的外部的語言環境不同。不同意尸檢的外部環境是要求進行尸檢,當事人不同意。同意不尸檢的外部環境是不要進行尸檢,當事人表示同意。
家屬不同意尸檢的,需要承擔對死因判定或者無法進行醫療損害責任鑒定的不利后果,同意不尸檢則不用承擔。強調主題不同,不同意尸檢強調的是不同意,而同意不尸檢強調的是“不尸檢”是由其他方提出的。
不同意尸檢和同意不尸檢區別很大。根據查詢相關 *** 息顯示,不同意尸檢指的是死者的家屬不同意進行尸檢,此時司法機關可以依法對尸體進行處理,但是不能進行尸檢。同意不尸檢指的是家屬同意不進行尸檢,但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死者的病歷等資料進行審查,從而確定死因。
不同意尸檢是指需要對尸體進行檢測才能確定相關證據,但家屬不同意對尸體進行解剖鑒定。同意不尸檢是指不必經過尸體解剖鑒定程序,就能以現有證據確定某些事實。
法律主觀:家屬不同意尸檢會怎樣如果該案不屬于刑事案件,不屬于死因不明,則公安機關不會強制尸檢。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通常情況下,警方或相關機構會根據尸檢結果來確定死因。如果家屬不同意進行尸檢,警方或相關機構可能會認為這影響了他們對案件的調查。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可能會面臨一定的壓力,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將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沒有尸檢報告怎么辦才能立刑事案件
涉及到命案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尸檢報告,刑事案件是難以立案的。提問沒有說明案情,建議有關人員持有關資料向當地律師詳細咨詢為準。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驗尸報告屬于鑒定結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其結論告知案件當事人,但沒有規定告知的時間。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會在提請逮捕或移送起訴前將結論告知當事人,但通常不會將報告直接交給當事人。
可以繼續等待,及時溝通,尸檢報告需要一定的時間。尸檢報告可以在需要情況下和得到相關人的認可程度下任何時候都可以重新鑒定,這也是為了防止一次尸檢報告所造成的不確定性和錯誤性而影響案件的判定。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刑事案件的尸體是必須解剖,家屬拒絕(甚至暴力拒絕)解剖的話,只有兩種結果: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強制解剖;因未解剖缺乏尸檢鑒定結論導致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能認定死者是由于嫌疑人的不法行為導致死亡,直接釋放。關于尸檢報告,一般都是一個月左右制作,這個屬于醫學領域的,而非法律領域的。
如果被害人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了解報告結果,可以在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該證據材料。解剖尸體是必須要通知家屬到現場的嗎?解剖尸體是必須要通知家屬到現場的,家屬到不了現場的可以委托律師到場進行驗尸。對于尸檢報告這個不僅僅是一份查明死者死因的報告更是偵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材料。
刑事案件一定要尸檢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一定要進行尸體檢查,進行尸檢一般是要死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情況下才進行的,如果原因明確一般不需要尸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當案件不屬刑事案件,且死者死因明確時,公安機關無需強制進行尸檢。若家屬拒絕或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期限,導致死因難以判定,責任將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死因不明,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尸體,并需通知死者家屬到場。針對非刑事案件的老人,若死因明確,公安機關不會強制進行尸檢。
法律分析:只要家屬對死者死亡有異議,就可以申請法醫尸檢,不存在立不立案的問題,除非明顯是刑事案件,那公安機關肯定是要立案偵查的,那肯定是要尸檢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持續低溫冷凍保存,溫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長至7日,結果出來大概要20天到30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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