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請問,在民事活動中,如果由于公證處的錯誤公證造成當事人損失,那么公證...
民事活動中,如果由于公證處的過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公證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人有義務保證公證文書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如果公證人在制作公證文書時出現了錯誤或遺漏,導致當事人遭受了損失,公證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密義務 公證人需要對當事人的資料進行保密,以確保其安全性。
第五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證機構在公證業務活動中與公證申請人惡意串通,作出錯誤公證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與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公證機構因自己的工作疏忽產生差錯,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第4款還規定:“公證處未按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公證處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對這里的“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的性質,學者大多認為是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也不是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反過來推定提存是民事行為而不是公法行為。其實不然。
公證文書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地位是
法律分析:公證文書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地位是當事人可舉出足以推翻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絕對不可推翻是不可能的,公證是對事實的證明。對訴訟而言,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而不是對爭議涉及的某個證據進行裁判。
當然不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公證文書無效、違法(比如公證員收受了好處所作的虛假公證或者當事人是無權要求公證的人),那么此公證文書無效。
民事訴訟的程序具體是什么?
1、走民事訴訟程序是:提出訴訟、提交材料、提交有關證據、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處理等民事訴訟程序公證,具體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在受理后進行調查取證處理,達到違法責任的就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走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民事訴訟程序公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
2、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對于一審程序來說,法院受理后,需要及時將起訴本送給被告,并要求其在5日內提交答辯狀,然后開庭審理該案件。對于二審程序來說,不服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3、民事訴訟流程是首先原告提起訴訟,然后由法院受理之后就需要決定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完畢之后,最終就是做出法院的判決。至于民事訴訟方面的時間方面規定的話,通常情況下簡易程序是三個月,而一般程序是6個月。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最高的
1、公證了民事訴訟程序公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程序公證,民事訴訟程序公證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經過公證民事訴訟程序公證的遺囑效力是目前為止最高的,因為公證之后的遺囑肯定是有效的,但同時需要了解到的是也必須要符合遺囑的訂立形式要求以及實質方面的要求。 公證了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公證了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典明確認可了遺囑不一定非要經過公證才有效。
2、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不是最高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已經取消了對于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但遺囑并不一定必須要進行公證處理,只要要件齊全就是有效的。
3、公證處公證的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如果同時還存在其它形式的遺囑,那么應當以公證遺囑的條款為準,特別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是不可以對抗和更改公證遺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4、通常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法律效率是最高的,《民法典》中規定的遺囑的形式一共有5種,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有多份遺囑跟公證遺囑的內容相沖突的,以公證遺囑當中的遺產分配方案為準。 哪種遺囑形式的法律效力最高?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
5、經公證的遺囑在各種遺囑中效力最高,但不是說不經公證的遺囑就沒有效力。一份遺囑,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它就有效。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