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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據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辦理應當是由行政機關的主要的負責人在接到相關的報告之日起作出批準移送或者是不批準移送的這樣一種決定,然后再向同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移送,這是行政執法機關對于相關的案件進行移送的規定。
2、法律分析: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案件的法律條款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辦理應當是由行政機關的主要的負責人在接到相關的報告之日起作出批準移送或者是不批準移送的這樣一種決定,然后再向同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移送,這是行政執法機關對于相關的案件進行移送的規定。
2、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即: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3、法律分析: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4、行政處罰法對移送案件的規定為: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5、法律分析:《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已經2001年7月4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一般是3個月,但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審理,原行政案件審理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應當立即報送刑事機關處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移交刑事案件規定
1、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 檢察院審查 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移交到法院。
2、法律依據:《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
3、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期限
一般是3個月,但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審理,原行政案件審理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應當立即報送刑事機關處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刑事訴訟法 》中的相關規定。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法律規定的不予起訴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 不起訴決定 。 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關于將行政違法案件轉至刑事拘留的期限設定,并無硬性規定,具體取決于相關案例的復雜程度以及公安機關在此過程中的調查進度。通常而言,當在行政拘留階段檢測到當事人存在犯罪行為時,公安機關會立即啟動刑事立案程序,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拘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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