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尋釁滋事罪追訴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尋釁滋事罪追訴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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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 尋釁滋事罪 立案 的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 案(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與他罪如何區分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本罪與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 *** 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 *** 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與 敲詐勒索罪 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于: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 *** ,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接了當地進行, 敲詐勒索 行為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采取隱秘的方法,持著不愿讓人覺察的態度。 (四)本罪與 搶劫罪 的界限 1、主觀特征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 *** 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搶劫 公私財物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其實尋釁滋事罪有點像那種兜底的 罪名 ,對于現實生活中那種無端惹是生非,隨意打罵他人的行為,往往在達到了上述情節之后,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當然,即使有些時候可能具體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至少也是屬于違法行為,此時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
尋釁滋事立案標準是什么?
1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確將“恐嚇”增加規定為尋釁滋事犯罪的行為之一,以嚴厲打擊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脅、滋擾他人,意圖對他人產生心理威懾,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恐慌的行為。這是針對實踐中發生的尋釁滋事犯罪出現的新情況,尤其是針對近年來黑惡勢力尋釁滋事犯罪慣常采用所謂“冷暴力”、“軟暴力”手段等新情況增加的。
2.加大了對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的主犯的打擊力度。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所謂“糾集他人”,是指糾合、聚合他人,表明此類尋釁滋事行為不止一人參加,但不一定表現出嚴密的組織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表現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團伙作案,也可能表現為以團伙形式作案。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原來只有五年,考慮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大于以個人單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檔刑,將最高刑從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處罰金。適用本檔刑的一個必要條件是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并不要求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都必須構成犯罪才能適用本款規定,只要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適用條件。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尋釁滋事的行為即使情節較輕的也是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則是犯罪。希望大家不要做出此類行為,不要以身試法。
觸犯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一、 尋釁滋事罪 如何處罰?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 尋釁滋事 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罰金 。 二、尋釁滋事罪 立案 標準是什么?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并且具備法定應懲處情形的行為。并非所有的尋釁滋事都會被定罪,也就是說,尋釁滋事罪有一定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也即是說,只要尋釁滋事達到上述任何一項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也即如果采用恐嚇他人的手段情節惡劣的,也屬于尋釁滋事。 關于尋釁滋事的行為,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也是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后,那么才會對行為人認定構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我們知道尋釁滋事行為只有具有法定情節的時候,那么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img]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 ***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關于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為: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或持械毆打他人的。
2、攔截追逐、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
3、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達到兩千元以上的,或次數達到三次以上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伙聚眾形式出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規定: 尋釁滋事 ,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于尋釁滋事罪追訴標準和尋釁滋事罪追訴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