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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案件能否使用人民陪審員
法律分析: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再審案件刑事訴訟再審陪審員,一般情況下參加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再審陪審員,如再審,要有審判人員另組成合議庭,同時人數必須是單數,由此再審不可能有陪審員參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刑事訴訟再審陪審員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的,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所以法院對案件再審的,要有審理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刑事案件有陪審員嗎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的,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所以法院對案件再審的,要有審理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人民陪審員,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依法產生的、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與法官一樣的職責,負責對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處理的公民。
人民陪審員不是每個案子都參加。人民陪審員在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廣泛關注、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的,應由陪審員參與審理。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 人民陪審員 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刑訴再審有沒有陪審員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再審,要有審判人員另組成合議庭,同時人數必須是單數,由此再審不可能有陪審員參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法律分析: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再審案件,一般情況下參加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
3、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的,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所以法院對案件再審的,要有審理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4、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再審,要有審判人員另組成合議庭,同時人數必須是單數,由此再審不可能由陪審員參加。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的流程如下:第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必須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陪審員可以參加一審民事訴訟、一審刑事訴訟,但不能參加二審。并且,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必須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只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而不能由陪審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必須是初審案件。
6、法律分析:可以。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依照一審或者二審的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所以人民陪審員是可以參加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再審案件能否使用人民陪審員
1、法律分析:可以。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依照一審或者二審的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所以人民陪審員是可以參加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2、法律分析: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再審案件,一般情況下參加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
3、法律主觀: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相關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限定的陪審員參加審理的一審案件,應作限縮性解釋:第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必須是適用一審普通流程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
4、法律分析: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5、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由此可見,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案件時與審判員具有同等的權利,并承擔同等的義務,是需要回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再審陪審員: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刑事訴訟再審陪審員,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訴訟再審陪審員,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再審陪審員: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刑事案件如何啟動再審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為:再審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